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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2017 | www.zetland.biz

香港遗嘱及遗嘱认证指南

HKWills 引言

在涉及财产所有权方面时,香港法律不区分居民与非居民、不区分国籍。同时在继承方面,若财产接受者年满18岁,死后死者资产移交也没有限制。

在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房地产将会根据遗嘱处理。在无遗嘱死亡的情况下,香港内的不动产将会根据香港法律处置;可移动财产情况下,法院将会根据死者住所地(Domicile)的法律。法院会需要有关该法律的理论(通常是相关司法管辖区的合格持证律师提供法律宣誓书)。香港法律下住所(Domicile)判定十分复杂,因为住所与居民身份(Residence)不同,住所判定不是根据在出生地得而是通过在长期居住在其他地方改变。

遗嘱认证申请书是一份以书面形式提交遗产承办处的宣誓书。通常所需证明文件有:死亡证明、结婚证和出生证。若上述证件由外国政府发行则还需额外通过认证。若国家是《海牙公约》(“the Hague Convention”)的签署国,则需要当地有关当局的海牙认证(“ a Certificate of Apostille”),来认证发行机构的签字和/或盖章。

遗产问题一般由高的法院的部门——遗产承办处(“the Probate Registry”)处理。遗产承办处的管辖范围适用于死者死后遗留在香港的所有财产,无论死者的住所在何处。虽然遗嘱死时及时生效但为了能有个人代理来处理资产,仍需准备一份法院命令(以遗嘱的认证或无遗嘱房产管理的认证的形式)。

香港法院拥有有限管理责任,可重新认证其他司法管辖区中资产与香港内资产交叉的部分,这样就避免了对遗嘱认证的再一次申请。目前此条款仅限用于塔斯马尼亚、澳大利亚部分地区、新西兰、新加坡、斯里兰卡和联合王国北部地区的认证。在其他情况下必须在香港申请当地认证。

香港遗产承办处经常因为申请流程拖延缓慢而饱受批评。一般的一件案例需要一年左右并不算少见,更复杂的案例(特别是涉及到人在海外居住死亡的)可能会耽误更多时间。因此,出于个人税务考虑,通过离岸公司金融工具(股份遗产认证很可能在当地所处司法管辖区完成)来获取香港的不动产是十分明智的。离岸公司金融工具方面Zetland 能提供专业的建议并乐于给您提供帮助。

应留份(reserved portion)在香港法律中不适用

在任何有死者“强制继承权”的国内法下,香港政府有可能根据相互执行判决安排,执行在该司法管辖区发出关于房产分割的判令(只要涉及影响香港内资产)。任何获得这样外国判决的人必须尽力说服香港法院执行该判决。尽管法院是否会执行是不确定的但是技术上是可行的。若牵涉到强制继承权,考虑合适的信托架构就是十分必要的了,而Zetland正能在这方面为您提供帮助。

遗嘱为佳信托更好

遗嘱从各方面来说都很重要,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避免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法定条例来管理遗产的转移,而根据法律条例处理的结果通常会与死者个人的意图不一致。

在起草遗嘱时最好有律师在一旁指示。同时起草过程必须遵循一定流程手续,其中有:

遗嘱必须在有两名独立见证人(即遗嘱中不受益的人)在场,见证人必须作为遗嘱及相互的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任何年满18岁的人都可以作为见证人,无论其是否在香港居住。遗嘱同样也可在香港外执行。

根据香港法律,遗嘱在香港法下独立成立不是必要的。在许多情况下,其他地区法律下的遗嘱也能被香港认定为有效。其中可承认的地区有:

遗嘱执行地

个人居住地

惯常居所

国籍所在地

但若要避免进一步情况的复杂化遗嘱语言应优先采用英语。

我们同时非常推荐香港独立成立的遗嘱,因为香港独立成立的遗嘱很大可能性上能加速遗嘱认证过程。其也可以处理其他合适司法管辖区的财产。

财产可以在所有者的有生之年由其处置

若无任何特定合同限制或授予财产的特殊条件,香港财产的所有人可以自由地按他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置财产(有生之年和在遗嘱中皆是如此)。

在无遗嘱情况下复杂的无遗嘱认证

具体遗嘱认证将取决于死者的亲属。

本质上来说:

  1. 死者有配偶情况下:
    1. 若死者没有在世的子女、父母或者兄弟姐妹,则遗产(在偿还完债务和费用后)会转交给配偶。
    2. 若死者有子女,配偶将享有500,000港元的遗产并同时享有剩余遗产的一半。当子女年满18后结余将转移给子女。
    3. 若死者没有子女但有在世的父母或兄弟姐妹,配偶将会得到100万港元的遗产,剩余财产一半归于配偶,剩余一半在父母或兄弟姐妹中平分。
  2. 死者没有在世配偶情况下:

    遗产将根据关系层次的远近分配,最近的亲属可以在他们之间平分全部资产。关系由近到远分别是: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叔叔阿姨等等。若直到最后没有有资格的财产接收人,则财产就会移交给香港政府。

    死者在香港外死亡的情况下,在香港内的所有资产(含房地产)会根据香港法律(即无遗嘱认证条例)进行认证。可申请无遗嘱认证管理的优先级顺序与资产分配规则顺序相同。

    在其他死者在香港外死亡的情况下,认证可由死者居住地相关法院的受托管理资产人或死者去世地法下的受托资产管理人完成。同样,遗嘱需要由该司法管辖区下的合格律师的法律宣誓书确立。

For more information please feel free to contact Mr. Francis Chew at francisc@zetland.b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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