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主要好处在于,它允许财产的法律所有权与对该财产的使用和收益的强制执行权利区分开来并单独设立。伯利兹信托法是最强有力且最灵活的资产保护信托立法之一,在遗产规划、投资目的、税务及保密性方面备受青睐。
在伯利兹设立信托的另一个显著好处是,委托人享有的资产保护水平得到保障,因为根据伯利兹法律,伯利兹法院不能变更、撤销或承认依据另一司法管辖区法律针对信托财产提出的任何索赔的有效性。同样,另一司法管辖区法院关于婚姻终止的人身和财产后果、继承权(无论是有遗嘱还是无遗嘱,包括配偶或亲属的固定份额)以及破产中债权人索赔的命令也不被承认。
判决的相互执行立法不适用于信托,因此每种情况下都需要在伯利兹提起新的诉讼。伯利兹信托极其灵活,可以容纳众多资产保护条款。通常设立自由裁量信托,此类信托提供自动继任受托人和保护人条款。挥霍限制条款也可用于限制受益人的权利。虽然自由裁量信托已被最广泛使用,但非慈善信托也可根据伯利兹法律设立用于资产保护。
伯利兹信托立法可能是全世界已知最通用和可靠的信托结构之一。它具有肯定会吸引任何感兴趣的个人或公司的特点。伯利兹国际信托的其他优势在于,它们可以根据特定的家庭需求创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详细信息未提交至信托登记处,受托人任命和解除条款灵活,保护人的权力和职责明确,且没有“强制继承”或财富保护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