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的主要好處在於,它允許財產的法律所有權與該財產的使用和享受的可執行權利區分開來並分別歸屬。伯利茲的信託法是最強大且最靈活的資產保護信託立法之一,在遺產規劃、投資目的、稅務及保密性維護方面備受青睞。
在伯利茲設立信託的另一個重大好處是,委託人獲得保證的資產保護水平,因為根據伯利茲法律,伯利茲法院不能變更、撤銷或承認任何針對信託財產的索賠的有效性,該索賠是依據另一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提出的。同樣地,另一司法管轄區的法院關於婚姻終止的人身和財產後果、繼承權(無論是有遺囑還是無遺囑)的命令,包括配偶或親屬的固定份額以及破產中的債權人索賠,均不予承認。
立法判決的相互執行不適用於信託,因此每種情況都需要在伯利茲提起新的訴訟。伯利茲信託極具靈活性,可容納眾多資產保護條款。通常設立自由裁量信託,此類信託提供自動繼任受託人和保護人條款。破產限制條款也可用於限制受益人的權利。雖然自由裁量信託使用最廣泛,但非慈善信託也可根據伯利茲法律設立以進行資產保護。
伯利茲信託立法可能是全世界已知最多功能和可靠的信託結構之一。它具有肯定會吸引任何感興趣的個人或企業的特點。伯利茲國際信託的其他優勢在於,它們可以根據特定的家庭需求創建。委託人和受益人的詳情未存檔於信託登記處,受託人任命和免職條款靈活,保護人的權力和職責明確,且沒有「強制繼承」或財富保護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