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 2018 年 12 月,伯利茲國際商業公司(IBC)的性質就居民公司的定義而言已大幅修改,持有特別牌照的 IBC 須遵守實體存在規定。
於 2019 年 3 月 27 日,《國際商業公司法》再次修訂,此次要求所有 IBC 實施強制性實體存在,純股權控股公司除外。
根據修訂後的法律,純股權控股公司的定義如下:
- 控股實體;
- 作為收購或持有股份或權益的控股公司運作;
- 持有股權參與並僅賺取股息及資本收益;以及
- 不從事任何商業活動。
純股權控股公司無需身在伯利茲,但須符合以下規定:
- 遵守《國際金融服務委員會法》(第 272 章)下的申報規定;
- 《收入及商業稅法》(第 55 章)及《IBC 法》;
- 擁有「充足」的人力資源及場所,以在該股權持有的司法管轄區內持有及管理股權參與。充足性尚未定義,將按個案決定。
- 遵守國際金融服務委員會設定的任何其他規定。
實體存在及管理代理人規例處於最後起草階段,一旦頒布,將提供進一步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