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利茲實體存在規定之變更

伯利茲實體存在規定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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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8 年 12 月,伯利茲國際商業公司(IBC)的性質就居民公司的定義而言已大幅修改,持有特別牌照的 IBC 須遵守實體存在規定。

於 2019 年 3 月 27 日,《國際商業公司法》再次修訂,此次要求所有 IBC 實施強制性實體存在,純股權控股公司除外。

根據修訂後的法律,純股權控股公司的定義如下:

  • 控股實體;
  • 作為收購或持有股份或權益的控股公司運作;
  • 持有股權參與並僅賺取股息及資本收益;以及
  • 不從事任何商業活動。

純股權控股公司無需身在伯利茲,但須符合以下規定:

  • 遵守《國際金融服務委員會法》(第 272 章)下的申報規定;
  • 《收入及商業稅法》(第 55 章)及《IBC 法》;
  • 擁有「充足」的人力資源及場所,以在該股權持有的司法管轄區內持有及管理股權參與。充足性尚未定義,將按個案決定。
  • 遵守國際金融服務委員會設定的任何其他規定。

實體存在及管理代理人規例處於最後起草階段,一旦頒布,將提供進一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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