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選擇列支敦士登?(列支敦士登基金會)

為何選擇列支敦士登?(列支敦士登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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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係由列支敦士登瓦杜茲嘅獨立信託服務提供者 ATU(Allgemeines Treuunternehmen)撰寫嘅。

專業合法

列支敦士登位於瑞士同奧地利之間,位喺阿爾卑斯山脈中心。總面積 160 平方公里,人口 38557 人,係歐洲第四細嘅國家。列支敦士登喺 2019 年迎嚟咗 300 歲嘅生日。

佢嘅政治制度好複雜,係一個「民主同議會基礎上面嘅憲制、世襲君主制」。簡單講,公國係一個以統治王子為首嘅半憲制君主政體。

列支敦士登係一個大陸法系國家。因此,判例法並唔似盎格魯-撒克遜司法管轄區咁發揮重要作用,雖然佢確實存在。法院系統好高效。

列支敦士登係奧地利同瑞士法律嘅混合體,不過佢喺程序方面保留咗自己嘅特色。此外,列支敦士登係歐洲大陸第一個亦係唯一採用信託概念嘅國家。

列支敦士登基金會同信託基金對其他管轄機構嘅優勢

  • 列支敦士登既提供信託基金,亦提供基金會。
  • 靈活性 - 基礎同信託嘅結構可以係不可撤銷嘅、可撤銷嘅、可自由裁量嘅、非全權委託嘅、授予人嘅或非授予人嘅。
  • 保護隱私 - 私營基金會嘅註冊係強制性嘅,但唔披露創辦人或受益人嘅身份。由於稅務原因,信託需要登記,但登記唔需要披露財產轉讓人或受益人。信託文件嘅任何基礎都唔得披露。
  • 列支敦士登法院嘅案件唔公開。與此相反,澤西島、根西島或其他普通法國家嘅案件可接受公眾檢查。
  • 資產保護 - 基金會提供對委託人法律索賠嘅限制,因此可用於資產保護。基金會為大陸法系國家嘅投資提供咗一個「避風港」,作為一個法律實體,可以似公司一樣使用。列支敦士登基金會可能適合保存同長期家族計劃,如繪畫同現金。
  • 基金會可利用同新加坡、香港、聯合王國同瑞士等國簽訂嘅雙重徵稅條約,並為舉行會議提供可靠嘅規劃工具。
  • 基金會可受共同申報標準嘅約束,或被列為金融機構(FI)、被動 NFE 或主動 NFE(持有)。一個基金會可以好容易地被分類為一個活躍嘅 NFE,因為佢所有活動基本上都包括持有,這不受 CRS 報告嘅限制。
  • 同香港、新西蘭、英屬維爾京群島、英國、根西島或澤西島嘅信託基金相比,列支敦士登信託基金**擁有更大嘅受益權。**例如,委託人可以決定任何或所有受益人是否有权檢查信託嘅財務賬戶或信件。喺進行分配之前,也冇義務向銀行披露受益人。列支敦士登法院喺發生任何爭端時亦傾向偏袒受益人。
  • 列支敦士登係經合組織(OECD)/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歐盟嘅「白名單」國家,唔被視為離岸,因為佢對利潤徵收 12.5% 嘅公司稅。但佢對股息或股票資本利得唔徵稅,對信託也唔徵稅(信託繳納大約 1800 美元嘅統一稅)。基金會每年或(用途有限)僅支付大約 1800 美元嘅統一稅。
  • 列支敦士登信託基金同基金會可以提供更有力嘅債權人保護,如果架構合理,可以靈活處理婚姻同繼承問題。這背後嘅原因係,這種法律保護唔係由信託法直接管轄嘅,而係由贈與法同債權喺 2 年後到期。
  • 私營信託公司可用於列支敦士登基金會或信託基金。
  • 更安全嘅客戶保護機制 - 列支敦士登嘅信任環境保護係由金融市場監管局(www.fma-li.li),確保客戶保護通過監控嘅許可要求同符合許可條件以及同不同部門合作等法院,協會專業信託人,辦公室公共保護官同金融情報單位。金融市場管理局也可以向職業道德委員會提出紀律指控。

關於 ATU

成立於 1929 年嘅 Allgemeines Treuunternehmen(ATU)係列支敦士登第一家同最傳統嘅信託公司之一,喺各大金融中心設有子公司同辦事處。由於我哋廣泛嘅經驗,我哋熟悉許多外國法域,並能夠調整我哋提出嘅解決方案,以適應國際法律同商業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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