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册至香港
公司迁册至香港
香港的再注册制度,自2025年5月23日起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7A部生效,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公司无需清盘即可将其注册地转移至香港。这加强了香港作为首要国际商业中心的地位。
符合条件的公司包括由股份限定责任的公营/私营公司以及有股本的无限公司。要求包括至少一年注册历史、公司类型兼容性以及原管辖区的法律许可。申请必须符合香港《公司条例》且不用于非法目的。
程序包括提交NNC6表格、原管辖区法律意见、拟议组织章程细则、IRBR5表格并支付商业登记费。注册后须在15-30日内完成备案。
特定司法管辖区的退出步骤包括:
- 百慕大:部长批准、公众公告、法定声明。
- 英属维尔京群岛:宪报公告、债权人通知、安全声明。
- 开曼群岛:债权人通知、董事宣誓书、财务报表。
- 伯利兹:成员批准、遵守当地法律、向注册处备案。
- 塞舌尔:成员批准、债权人保护、遵守国际商业公司法。
- 阿联酋:视自由区而定;通常包括注册官批准、成员决议以及办公室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