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遷冊至香港

香港的遷冊制度,將於2025年5月23日起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7A部生效,允許合資格的外國公司無需清盤即可將其註冊地轉移至香港。此舉強化了香港作為首要國際商業樞紐的地位。

合資格公司包括公眾/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股本的無限公司。要求包括至少一年註冊歷史、公司類型相容性及原管轄區的法律許可。申請必須符合香港的《公司條例》且不服務非法目的。

程序涉及提交Form NNC6、原管轄區的法律意見、擬議組織章程細則、Form IRBR5及支付商業登記費。註冊後的申報必須在15-30天內完成。

特定司法管轄區的退出步驟包括:

  • Bermuda:部長批准、公眾通告、法定聲明。
  • BVI:憲報通告、債權人通知、保安聲明。
  • Cayman:債權人通知、董事誓章、財務報表。
  • Belize:成員批准、遵守當地法律、向登記處提交文件。
  • Seychelles:成員批准、債權人保障、遵守國際商業公司條例。
  • UAE:按自由區而異;通常包括登記官批准、成員決議及辦公室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