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冊至香港

公司遷冊至香港

香港嘅遷冊制度,由2025年5月23日起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7A部生效,容許合資格外國公司喺唔使清盤嘅情況下,將註冊地轉移到香港。呢個制度加強咗香港作為首要國際商業樞紐嘅地位。

合資格公司包括公眾/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同有股本嘅無限公司。要求包括至少一年註冊歷史、公司類型相容性同原管轄區嘅法律許可。申請必須符合香港《公司條例》,且唔可以用作非法目的。

程序包括提交Form NNC6、原管轄區法律意見、建議公司章程、Form IRBR5同繳付商業登記費。註冊後申報必須喺15-30日內完成。

特定司法管轄區嘅退出步驟包括:

  • Bermuda:部長批准、公眾通告、法定聲明。
  • BVI:憲報通告、債權人通知、保安聲明。
  • Cayman:債權人通知、董事誓章、財務報表。
  • Belize:成員批准、符合當地法律、向登記處提交文件。
  • Seychelles:成員批准、債權人保障、符合IBC Act。
  • UAE:因自由區而異;通常包括登記官批准、成員決議同辦公室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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