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紐西蘭信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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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9 月

2019 年紐西蘭信託法將於 2021 年 1 月 30 日生效,是近 70 年來首次重大的信託法改革,適用於所有受紐西蘭法律管轄的明示信託,包括在信託法生效前創立的信託。該法對紐西蘭的信託法作出重要變更,並取代 1956 年受託人法及 1964 年永久期法。

主要變更包括強制性及默認性受託人責任、向受益人主動提供信託資訊的責任,以及限制受託人免責條款的規定。

人們常誤以為信託是一個實體。然而,信託是由設立人(settlor)在將資產置於受託人控制下以惠及受益人或指定目的時所創立的法律關係。受託人擁有權力及責任,須就管理、運用或處置資產以符合信託條款及法律施加的特別責任而承擔問責。

信託法列明核心受託人責任,將其分類為「強制性」或「默認」。強制性責任必須由受託人履行,不得透過信託條款修改或排除;而默認責任則可在既定範圍內修改或排除。

根據強制性責任規定,受託人必須知悉信託條款、按信託條款行事、誠實及真誠行事、為受益人或信託的許可目的利益而行事,並為正當目的行使權力。

默認責任是基於信託法確立的。根據信託法施加的法定責任,就起草信託契據提供意見的人必須確保設立人明白任何排除或修改默認責任條款的含義及影響。

信託法的另一項主要規定是受託人必須向每位受益人及要求獲取資訊的受益人提供基本資料,包括:

  • 某人是信託受益人的事實;
  • 受託人的姓名及聯絡詳情;
  • 每當有受託人被委任、免職或退休時,該項委任、免職或退休的事實及詳情;
  • 受益人要求獲取信託條款或信託資料副本的權利。

然而,在提供資訊前,受託人必須考慮立法列明的一系列因素,例如受益權益的性質、設立人的期望、受益人的年齡及情況,以及可能對家庭關係造成的損害。若受託人合理認為不應披露該等資料,可拒絕提供所要求的資訊。

信託法概述了受託人可在多大程度上限制其責任。必須小心確保免責範圍不過於寬泛,且信託契據不得排除因不誠實、故意不當行為或重大過失而產生的違約責任。若受託人試圖違反這些規定排除責任或尋求彌償,該條款將無效並被裁定為無效。然而,信託文件仍可合法地透過適當草擬的免責條款,尋求免除受託人因疏忽導致信託損失的責任。

其他重要法律變更包括:

  • 將信託的最長持續期由 80 年延長至 125 年,讓客戶可延長信託期以繼續享受資產保護利益;
  • 現代化及擴大委任及免職受託人的法定權力,以減少向法院申請的需要;
  • 賦予受託人委任代表及代名人以行使某些受託人權力的法定權力;
  • 經納稅人一致同意終結信託;
  • 要求保存核心信託文件;
  • 引入解決信託糾紛的機制。

2019 年信託法變更的目標是使信託法更易為公眾所及,加強受益人的地位,並令受託人承擔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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