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例主要修訂
新的公司重新註冊制度於 2025 年 5 月 23 日引入,旨在協助海外公司無需經過法庭或清盤程序即可遷冊至香港。
該重新註冊制度適用於已根據《公司條例》(第 622 章)(下稱「條例」)第 XV 部註冊為非香港公司的海外公司,亦適用於尚未註冊為非香港公司的海外公司,惟該公司必須獲准根據其成立地的法律將其註冊地轉移至另一司法管轄區。
遷冊後,該海外公司將被視為在香港成立的公司,並屬於以下其中一種類型,且必須遵守香港法律(如《公司條例》):
- 股本有限之私人公司;
- 股本有限之公眾公司;
- 有股本之無限私人公司;或
- 有股本之無限公眾公司。
申請程序
提交申請表格、遷冊後的擬定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以及所有要求的支援文件,並向公司註冊處(下稱「註冊處」)繳付指定費用後,註冊處將審閱文件,並在兩週內回覆進一步查詢或發出遷冊證明書。
海外公司須在遷冊日期(即遷冊證明書上印有的日期)起計 120 天內提供其從原成立地註銷的證明。註冊處可應海外公司的申請延長該期限。
結論
作為一間專門協助客戶透過提供企業管治及稅務建議和服務以維持公司運作的專業機構,我們可協助海外公司申請來港遷冊,並在之後提供上述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