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4 月
香港作為國際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以及投資基金提供的服務變得更加完善,近期對開放式基金公司 (OFC) 和有限合夥基金 (LPF) 的優化,挑戰了如開曼群島等偏好的離岸基金司法管轄區。政府進一步計劃於今年第二季提交立法建議,允許外資基金重新註冊地至香港,登記為 OFC 或 LPF。
OFC 和 LPF 制度適合各種類型的投資基金,針對在港營運的私人股本基金發行的跟進利益提供稅務優惠的修訂條例草案已獲引入,並計劃於 2020-21 年度起生效。
香港政府另一個重點是提升本城作為家族辦公室 (read more here) 樞紐的吸引力。
我們關於香港 LPF 制度的指南可於本網站下載或參閱我們的文章: https://zetland.biz/blogs/?title=&id=33
| Key benefits at a glance |
|---|
| Facilitate international fund distribution – corporate structure familiar to overseas investors |
| Tax incentives – OFCs benefit from Hong Kong profits tax exemptions |
| Cost-savings over offshore structure – no duplication of service providers or fees |
| Fast set-up – “one-stop” application to the SFC |
| Cater for public and private funds – including listed and unlisted funds, hedge funds and private equity funds |
| Easy management – no annual returns nor mandatory annual general meetings |
| Administrative convenience for private OFCs – flexibility in setting subscription and redemption terms and conditions – no annual fees – approval only needed for changes to name, appointment of key operator, sub-fund creation, and termination |
2018 年,OFC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引入,為在香港註冊的投資基金提供公司基金結構。OFC 可構成單一基金或傘形基金。香港本地經理人通常偏好離岸公司,例如在開曼群島註冊。這部分是因為離岸基金在香港享有優惠稅務待遇。直至近期對香港基金稅務豁免制度的優化。
統一基金稅務豁免
統一基金稅務豁免旨在免除符合規定條件的基金(包括 OFC 和 LPF)的香港利得稅。新的統一基金稅務豁免為基金從特定交易產生的利潤提供利得稅豁免。在傳統開曼 SPC 結構可能無法獲豁免的情況下,香港 OFC 可獲豁免香港利得稅。
適用於非 OFC 基金
對於非 OFC 的基金,統一基金稅務豁免免除從證券交易(包括私人公司的股份和債券、期貨合約、交易所買賣商品、場外衍生工具合約、外匯合約及《稅務條例》附表 16C 指定的其他資產類別)賺取的利潤的利得稅,以及與該等合資格交易附帶的交易(上限為 5%)。附帶交易可包括證券託管,以及透過合資格交易獲得的證券所收取的利息或股息。
適用於 OFC 基金
對於 OFC,統一基金稅務豁免免除從所有資產類別交易賺取的利潤的利得稅,不論該等交易是否為證券交易或附帶交易。
規定及條件
統一基金稅務豁免規定交易必須由證監會持牌公司或認可金融機構在香港進行或安排。OFC 通常透過持有證監會第 9 類資產管理牌照的資產經理進行或安排交易。
然而,如果交易並非由指定人士進行,只要該基金為合資格投資基金,仍可根據統一基金稅務豁免獲得寬免。雖然 LPF 制度無規定須委任持證監會牌照的投資經理,但 LPF 制度似乎假設普通合夥人或投資經理將為持牌實體,從而使 LPF 符合統一基金稅務豁免的資格。
對私人公司投資的限制
如果基金或基金擁有的特殊目的實體投資於由私人公司發行的股份、股票、債券、貸款股票、基金、債券或票據,必須滿足額外條件方可適用統一基金稅務豁免。
- 不動產測試(少於 10%);及
- 以下其中一項:
- 持有期測試(資產出售須在收購後不少於 2 年),
- 控制權測試(對發行證券的私人公司無控制權);或
- 短期資產測試(私人公司持有的短期資產總值不超過該私人公司資產價值的 50%)。
這些額外條件是防止透過基金進行逃稅的反避條文。
跟進利益
政府於 2021 年 1 月底在《憲報》公布《2021 年稅務(修訂)(跟進利益稅務優惠)條例草案》。該法案旨在修訂《稅務條例》,為在香港營運的合資格私人股本基金分派的跟進利益提供稅務優惠。
「近年,私人股本基金已成為資產及財富管理業務增長的關鍵動力。私人股本基金在將資本、人才和專業知識引導至企業(特別是創新科技領域的初創公司)方面發揮關鍵作用。擬議的跟進利益稅務優惠將吸引更多私人股本基金在香港營運及管理,促進更多投資管理及相關活動,從而為相關專業服務創造商機,並為香港帶來經濟效益,」金融服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
修訂條例草案建議,合資格跟進利益將按零稅率徵收利得稅,而 100% 的合資格跟進利益將從薪俸稅計算的受僱收入中剔除。從而豁免與投資表現掛鈎的跟進利益收入(適用於基金及經理人)。
優惠稅務待遇將適用於於 2020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收取或應計予合資格跟進利益接收者的合資格跟進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