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舌尔公司新的会计记录保管义务

塞舌尔公司新的会计记录保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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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舌尔金融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制定了一项新法律,强制要求国际商业公司(IBC),即在塞舌尔设立的离岸公司遵守新的会计要求,该法于 2021 年 8 月 6 日生效。

(*)虽然于 8 月生效,但指南最近才确定,因此通知客户会有数月的延迟。

现行规定下,塞舌尔所有国际商业公司(在塞舌尔设立的离岸公司)、基金会、有限合伙企业和信托必须保存会计记录(Accounting Record),并准备和保存能够准确证明财务状况的最近 7 年的会计文件(例如财务报表)。

本次新会计要求规定,所有国际商业公司(IBC)即在塞舌尔设立的离岸公司,必须在塞舌尔当地注册代理处保管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回溯过去 7 年的会计记录。这对应于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 7 年期间。截止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6 日,在此之前必须向当地注册代理处提交 7 年的会计记录。

会计记录(Accounting Record)是指反映公司资产和负债的文件,包括以下与业务交易相关的文件:收据、支出证明、销售发票和订单凭证等;

  1. 银行对账单
  2. 收据和发票
  3. 发票和订单
  4. 传票/凭证
  5. 权利证书
  6. 合同和协议
  7. 账簿
  8. 其他交易相关文件

这之外,从 2022 年起将强制要求以下条件:

  • 会计记录需每半年向登记代理处提交一次 (准据法:修正案法案 section 175(1A) and (1B))

所有塞舌尔公司均被要求每半年向塞舌尔当地注册代理处提交会计记录。

  1. 1 月至 6 月的会计记录,需在次年的 7 月内提交给塞舌尔登记代理处
  2. 7 月至 12 月的会计记录,需在次年的 1 月内提交给塞舌尔登记代理处
  • 年度 Financial Summary(财务报表)制作及提交的义务化:对象为大企业及中小企业中除纯持股公司外的所有法人 (准据法:修正案法案 section 175(1B))

年营业额在 USD3,750,000 以上的公司被定义为大企业,大企业及中小企业中进行除子公司持股以外业务的所有公司均被强制要求制作年度会计文件(例如财务报表)并提交给当地注册代理处保管。期限为会计期间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必须发送给当地代理店。

(即只有年营业额在 USD3,750,000 以下的纯持股公司(纯控股公司)免除财务报表的制作及提交)

此外,该义务也适用于已自动注销及清算的公司,若在自动注销及清算日之前产生义务,则要求履行义务。

点检检查

自 2020 年 2 月起,塞舌尔当局计划开始对法人会计记录是否妥善保存在当地注册代理处进行检查。不遵守的公司将被处以 USD2,000~USD10,000 的罚款。

下一步

拥有塞舌尔法人的客户需要开始准备收集自 2015 年 1 月 1 日以来的会计记录。泽特兰(Zetland)为拥有塞舌尔法人的客户提供符合会计标准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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