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1月1日起,新加坡在《所得税法》中引入了第10L条,对外国来源资本收益的处理方式进行了重大转变。这一变化旨在应对与处置收益在缺乏真实经济活动的情况下不征税相关的国际避税风险。这一修正案与新加坡将实质性经济活动锚定在新加坡的重点以及我们长期以来将税收制度的关键领域与国际规范对齐的政策一致。
我们可以将第10L条分解为4个关键组成部分:
1. 第10L条何时适用?
第10L条针对外国来源处置收益,这些收益在新加坡收到。这些收益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应税:
- 实体在新加坡缺乏足够的经济实质;或
- 收益来自外国知识产权(IPRs)的处置。收益被视为“在新加坡收到”,如果它们:
a) 汇入、传送或带入新加坡;
b) 用于结算与新加坡商业活动相关的债务;
c) 用于购买带入新加坡的动产。
2. 谁将受到影响?
只有相关集团的实体才会落入第10L条的范围
-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集团为相关集团:
a) 集团的实体并非全部在新加坡注册成立或设立;或
b) 集团的任何实体在新加坡以外的地方设有营业场所。
- 如果其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和现金流:
a) 纳入集团母实体的合并财务报表;或
b) 仅因规模或重要性原因或因该实体被持有待售而从集团母实体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排除,
则该实体为实体集团的成员。
排除实体:
- 在新加坡具有足够的经济实质的实体;
- 某些规定的金融机构以及根据金融部门激励或全球贸易商计划等方案的激励实体
3. 第10L条涵盖哪些收入?
第10L条涵盖外国资产出售或处置收益:
- 不动产位于新加坡以外;
- 股权证券和债务证券在外国交易所注册;
- 未上市股份由在新加坡以外注册成立的公司发行;
- 贷款,其中债权人为新加坡以外司法管辖区的居民;
- 知识产权,其中所有人为新加坡以外司法管辖区的居民。
外国收益如果在新加坡收到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应税:
A. 实体在新加坡缺乏足够的经济实质
- 对于纯股权持有实体(PEHEs):
- 必须在新加坡管理运营
- 在新加坡具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和场所
- 对于非PEHEs:
- 必须在新加坡开展贸易/业务
- 关键决策在新加坡作出
- 在新加坡有合理的业务支出和人员配备
B. 收益来自外国IPRs的处置
- 来自非合格IPRs(例如商标、设计)的收益全额应税
- 来自合格IPRs(例如专利、软件版权)的收益可能根据经合组织修改的关联方法部分豁免
4. 第10L条的排除事项
- 金融机构
- 根据特定税收激励方案的实体(例如开发与扩张激励、财务与资金中心、全球贸易计划等)
- 在处置年度满足经济实质要求的实体
注意:基金税收激励方案(例如第13D、13O、13U条)不被排除,因此基金经理和家族办公室必须评估其实质合规性。
实际考虑
对于“非纯股权持有实体”的企业,是否满足所需的经济实质要求将取决于每个实体及其行业的独特事实和情况。企业和基金应审查其结构、记录实质、检查其运营和管理,以确定是否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可以考虑申请预先裁定以获得确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