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新加坡引入《收入稅法》第 10L 條,標誌著其對海外來源資本收益處理方式的重大轉變。此變動旨在應對國際稅務規避風險,特別是在缺乏實質經濟活動的情況下不處置處置收益的稅收問題。此修訂符合新加坡將實質經濟活動扎根於本地的重點,以及我們長期以來使稅制關鍵範疇與國際常規保持一致的政策。
我們可將第 10L 條分為四個主要部分:
1. 第 10L 條何時適用?
第 10L 條針對在新加坡收取的海外來源處置收益。這些收益在以下情況屬應課稅:**
- 該實體缺乏足夠的經濟實質位於新加坡;或
- 收益來自處置海外知識產權(IPRs)。若收益符合以下情況,則視為「在新加坡收取」:
a) 匯款、轉撥或運入新加坡;
b) 用於償還與新加坡業務活動相關的債務; c) 用於購買運入新加坡的可移動財產。
2. 誰會受影響?
僅相關集團的實體方會落入第 10L 條範圍內
- 若符合以下條件,一個集團即為相關集團:
a) 該集團的實體並非全部在新加坡註冊、登記或成立;或 b) 集團的任何實體在新加坡以外擁有營業地點。
- 若其資產、負債、收入、開支及現金流符合以下條件,則該實體為集團成員:
a) 已列入集團母公司實體的綜合財務報表;或 b) 僅因規模或重要性理由,或因該實體持作出售而從母公司實體的綜合財務報表中剔除。
排除實體:
- 在新加坡擁有足夠經濟實質的實體;
- 某些指定金融機構及根據如金融業獎勵計劃或全球貿易商計劃等計劃獲激勵的實體
3. 第 10L 條涵蓋哪些收入?
第 10L 條涵蓋出售或處置海外資產的收益:
- 不動產位於新加坡以外;
- 股權證券及債務證券於海外交易所註冊;
- 非上市股份由在新加坡以外註冊成立的公司發行;
- 債權人為新加坡以外司法管轄區居民的貸款;
- 擁有人為新加坡以外司法管轄區居民的知識產權。
若海外收益在新加坡收取且符合以下其中一項,則屬應課稅:
A. 實體缺乏足夠的經濟實質位於新加坡
- 對於純股權持有實體(PEHEs):
- 必須在新加坡管理營運
- 在新加坡擁有充足的人手及場地
- 對於非純股權持有實體:
- 必須在新加坡進行貿易/業務
- 主要決策在新加坡作出
- 在新加坡有合理的業務開支及人手
B. 收益來自處置海外知識產權
- 不符合資格之知識產權(如商標、設計)的收益將全數應課稅
- 符合資格之知識產權(如專利、軟件版權)的收益可根據OECD 經修訂連結方法部分豁免
4. 第 10L 條之排除項目
- 金融機構
- 特定稅務獎勵計劃下的實體(例如:發展與擴展獎勵計劃、財務與資金中心、全球貿易計劃等)
- 處置年度符合經濟實質規定的實體
注意:基金稅務獎勵計劃(如第 13D、13O、13U 條)並不排除在內,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及家族辦公室必須評估其實質合規情況。
實際考慮事項
對於「非純股權持有實體」的企業而言,其是否已履行所需的經濟實質規定,將取決於各實體及其行業獨特的具體事實及情況。企業及基金應檢討其架構、記錄實質文件、檢視其營運及管理,以確定是否符合經濟實質規定。可考慮申請預先裁決以獲取確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