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選擇列支敦士登?(列支敦士登基金會)

為何選擇列支敦士登?(列支敦士登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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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ATU(Allgemeines Treuunternehmen)貢獻,該公司為位於列支敦士登瓦杜茲的獨立信託服務供應商。

法律

列支敦士登位於瑞士和奧地利之間,處於阿爾卑斯山弧的中心。總面積 160 平方公里,人口 38,557,為歐洲第四小國家。2019 年,列支敦士登屆滿 300 歲。

其政治體系非常複雜,是「基於民主和議會基礎的憲制世襲君主立憲制」。簡而言之,該公國是由在位親王領導的半憲制君主立憲政體。

列支敦士登為民法法系國家。因此,判例法的作用不如盎格魯 - 撒克遜司法管轄區重要,儘管它確實存在。法院系統非常高效。

列支敦士登融合了奧地利和瑞士法律,但在程序方面保留其自身特點。此外,列支敦士登是歐洲大陸第一個也是唯一一個採用信託概念的國家。

列支敦士登基金會與信託相對於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優勢

  • 列支敦士登提供信託和基金會。
  • 靈活性 – 基金會和信託可設計為不可撤銷、可撤銷、酌情、非酌情、授予人或非授予人。
  • 私隱保護 – 私人基金會註冊為強制性,但創辦人或受益人的身份不會被披露。信託須於成立後 12 個月內註冊或存檔,儘管註冊無需披露委託人或受益人。無論基金會或信託文件均不受披露限制。
  • 列支敦士登法庭案件不公開。與此相反,澤西島、根西島或其他普通法國家的案件可供公眾查閱。
  • 資產保護 – 基金會限制對委託人的法律索償,因此用於資產保護。基金為來自民法法系國家的投資提供「安全港」,作為法律實體,可像公司一樣使用。列支敦士登基金會可能適合持有畫作和現金以作保存及長期家庭規劃。
  • 基金會可利用與新加坡、香港、英國和瑞士等國家的雙重稅務條約,是可靠的持有目的規劃工具。
  • 基金會可能須遵守共同申報準則 (CRS),分類為金融機構 (FI)、被動非金融實體或非金融實體 (控股)。若基金會大部分活動均為持有,則可輕易分類為活躍非金融實體,這豁免 CRS 申報。
  • 受益人權利更大 – 列支敦士登信託下的受益人權利相比香港、紐西蘭、英屬維京群島、英國、根西島或澤西島更大。例如,委託人可決定任何或所有受益人是否有權查閱信託的財務賬目或通信。在派發前亦無須向銀行披露受益人。
  • 列支敦士登在經合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和歐盟白名單上,不被視為離岸,因為所有利潤均須繳納 12.5% 企業稅,儘管股息或股份資本收益無稅,信託亦無此類稅項。信託僅適用固定稅率 1,800 瑞士法郎。基金會(在有限目的下)亦可符合資格每年只繳付 1,800 瑞士法郎的固定稅率。
  • 列支敦士登信託和基金會可提供更強的債權人保護,若結構適當,可在婚姻和繼承問題上靈活處理。原因在於此類法律保護並非直接受信託法管轄,而是受贈與法管轄,且債權人權利在 2 年後失效。
  • 私營信託公司 (PTCs) 可用於任何列支敦士登基金會或信託。
  • 更大的客戶保護 – 列支敦士登的信託環境受金融市場管理局 (www.fma-li.li) 監管,該局透過監控牌照規定及遵守牌照條件,並與法院、專業信託人協會、公訴辦公室和金融情報組等各個機構合作,確保客戶保護。客戶亦透過既有的專業道德委員會和信託人仲裁委員會獲得保護。

關於 ATU

成立於 1929 年的 Allgemeines Treuunternehmen (ATU) 是列支敦士登最早及最傳統的信託公司之一,在各大金融中心設有附屬公司及辦事處。憑藉我們廣泛的經驗,我們熟悉眾多外國司法管轄區,能夠將建議方案調整以配合國際法律及商業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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