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簡訊 -2020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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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1 月

喺美國起訴 BitMEX 高層嘅案件之後,香港宣佈咗加密平台嘅許可同監管制度。針對 BitMEX 行政總裁同其他高層嘅案件,可能係首宗應用銀行保密法起訴非銀行金融機構嘅案件,亦係首個針對加密貨幣平台嘅案例。

香港一直係加密貨幣領域嘅主要管轄區之一,擁有 Huobi、OKEx、FTX 同 BitMEX 等一啲最大嘅全球交易所。從早期採用加密貨幣到 2018 年嘅大量宣傳,香港採取咗一種唔干預嘅方式,只係警告加密貨幣所涉及嘅風險。香港嘅金融監管機構當時採取嘅普遍立場係,加密貨幣既唔係貨幣,都唔係證券。從佢哋嘅角度嚟睇,佢哋被認定為虛擬商品。香港作為一個自由港,對商品嘅進出口實行最低限度嘅限制,且唔收取關稅。政府喺 2015 年表示,冇必要對比特幣進行監管:「比特幣[…]喺香港[…]唔會對金融體系構成重大威脅,因此冇必要出台立法來監管虛擬商品交易或禁止人們參與此類活動。」然而,由 2018 年以來,一啲監管舉措開始縮細呢個空間。截至 2017 年底,香港證監會發布咗一份關於 ICOs 嘅聲明,澄清以「證券」形式提供或出售嘅數字令牌可能受香港證券法嘅約束。其中包括類似於集體投資計劃特徵嘅代幣同未來合約。去年,一種自願性許可證被引入。本個月,香港證監會宣佈,香港將採取行動,對喺港運營嘅所有加密貨幣交易平臺進行監管。根據反洗錢法例,提出新嘅發牌制度,要求所有喺香港經營或係以香港投資者為目標嘅加密貨幣交易平臺申請證監會牌照。新規例將涵蓋喺香港經營嘅各類虛擬資產交易平臺,以及以本地投資者為目標嘅海外平臺。加密平臺最初只允許為專業投資者服務,禁止散戶投資者喺佢哋嘅平臺上交易。呢個舉動似乎擴大咗香港證監會喺本地同境外嘅監管範圍。這可能唔係香港加密業務嘅終結,但肯定不再係放任嘅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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