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业公司法》最新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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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利兹法律汇编》第 270 章,2011 年修订版中的《国际商业公司法》已进行新修正案。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国际商业公司(IBC)的功能、优势及限制已发生重大修改。下表总结了现有制度与新 IBC 制度的关键要素对比。

特性 2019 年 1 月 1 日前无需实体存在 2019 年 1 月起要求实体存在 2019 年 1 月起无实体存在
居住权和财产所有权 受限 - 不包括在伯利兹的土地、股份、债务义务和其他资产 不受限制 不受限制
股份所有权 仅限于非伯利兹居民 不受限制 不受限制
是否受所得税和/或商业税约束 否 是,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支付月度商业税。 如果收入/收款源自伯利兹则受税务约束,否则不受税务约束
申报要求 否 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支付月度商业税。 如果收入/收款源自伯利兹需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否则,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为可选。
股息(支付或收取) 免税 免税 免税
债券利息(支付或收取) 免税 免税 免税
标准货币 美元 美元(在伯利兹进行的运营活动需适用伯利兹元) 美元
外汇管制许可证 否 是 否
印花税 否 否,除非 IBC 拥有除另一 IBC 股份以外的伯利兹财产 否,除非 IBC 拥有除另一 IBC 股份以外的伯利兹财产
实体存在 非必需 国际金融服务中心委员会(IFSC)持牌人强制要求 其他无 IFSC 牌照者可选
会计记录 是 是 是
审计要求 否 如果年度收款至少为 600 万美元,所得税专员可能要求审计 如果年度收款至少为 600 万美元,所得税专员可能要求审计
伯利兹税务居民 否 是 否
良好存续证明(CGS)需税务合规 否 是 是

过渡性条款:

  1. 2018 年 6 月 30 日已存在的知识产权资产所有者,需向 IFSC 申请确定其地位,以确认是否可在旧制度下继续存在。一旦地位确定,收入可能在新制度下受税务约束;
  2. (a) 中的要求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到期(如获 IFSC 允许);
  3. 在旧 IBC 制度下由 IFSC 许可活动经营的现有 IBC,旧制度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到期,此后受税务约束。
  4. 2017 年 10 月 16 日或之前成立的 IBC(前提是未从关联方收购知识产权资产),仅就核心收入生成活动可继续受益于旧 IBC 制度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所有其他收入必须在新制度下受税务约束。
  5. 2017 年 10 月 17 日或之后成立的 IBC,纳入新 IBC 修正案范围并受税务约束。

过渡期

  1. 在全面执行部分新要求(如税务合规、审计要求和实体存在要求)之前,将批准至少 12 个月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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