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利兹法律汇编》第 270 章,2011 年修订版中的《国际商业公司法》已进行新修正案。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国际商业公司(IBC)的功能、优势及限制已发生重大修改。下表总结了现有制度与新 IBC 制度的关键要素对比。
| 特性 | 2019 年 1 月 1 日前无需实体存在 | 2019 年 1 月起要求实体存在 | 2019 年 1 月起无实体存在 |
|---|---|---|---|
| 居住权和财产所有权 | 受限 - 不包括在伯利兹的土地、股份、债务义务和其他资产 | 不受限制 | 不受限制 |
| 股份所有权 | 仅限于非伯利兹居民 | 不受限制 | 不受限制 |
| 是否受所得税和/或商业税约束 | 否 | 是,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支付月度商业税。 | 如果收入/收款源自伯利兹则受税务约束,否则不受税务约束 |
| 申报要求 | 否 | 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支付月度商业税。 | 如果收入/收款源自伯利兹需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否则,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为可选。 |
| 股息(支付或收取) | 免税 | 免税 | 免税 |
| 债券利息(支付或收取) | 免税 | 免税 | 免税 |
| 标准货币 | 美元 | 美元(在伯利兹进行的运营活动需适用伯利兹元) | 美元 |
| 外汇管制许可证 | 否 | 是 | 否 |
| 印花税 | 否 | 否,除非 IBC 拥有除另一 IBC 股份以外的伯利兹财产 | 否,除非 IBC 拥有除另一 IBC 股份以外的伯利兹财产 |
| 实体存在 | 非必需 | 国际金融服务中心委员会(IFSC)持牌人强制要求 | 其他无 IFSC 牌照者可选 |
| 会计记录 | 是 | 是 | 是 |
| 审计要求 | 否 | 如果年度收款至少为 600 万美元,所得税专员可能要求审计 | 如果年度收款至少为 600 万美元,所得税专员可能要求审计 |
| 伯利兹税务居民 | 否 | 是 | 否 |
| 良好存续证明(CGS)需税务合规 | 否 | 是 | 是 |
过渡性条款:
- 2018 年 6 月 30 日已存在的知识产权资产所有者,需向 IFSC 申请确定其地位,以确认是否可在旧制度下继续存在。一旦地位确定,收入可能在新制度下受税务约束;
- (a) 中的要求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到期(如获 IFSC 允许);
- 在旧 IBC 制度下由 IFSC 许可活动经营的现有 IBC,旧制度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到期,此后受税务约束。
- 2017 年 10 月 16 日或之前成立的 IBC(前提是未从关联方收购知识产权资产),仅就核心收入生成活动可继续受益于旧 IBC 制度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所有其他收入必须在新制度下受税务约束。
- 2017 年 10 月 17 日或之后成立的 IBC,纳入新 IBC 修正案范围并受税务约束。
过渡期
- 在全面执行部分新要求(如税务合规、审计要求和实体存在要求)之前,将批准至少 12 个月的过渡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