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第 5 項反洗錢指令 (AMLD) 原定於 2020 年 1 月 10 日前由各成員國轉化為國家法律。該指令基於早期指令,旨在追趕國際標準。除其他擴大監管範圍及受監管業務的措施外,第 5 項 AMLD 規定須設立公司及信託實益擁有人之集中化、公開可查閱登記冊。銀行賬戶的獨立登記冊亦必須設立,儘管這些僅可由當局查閱。
雖然實益擁有人之公開可查閱資料僅限於基本資料,但對於依賴該等資料保密之受益人而言,仍可能構成風險。實益擁有人包括信託受益人,而受益人往往為兒童。
與歐盟不同,香港信託仍可保障受益人之私隱。若委託人及保護人對公共實益擁有人登記冊有所顧慮,可考慮將信託遷至受託人之住所地或於香港重新設立。
看來大多數成員國實施 AMLD 時有所延誤,但行動時機應是昨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