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特点

信托的基本特征

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其中法人(受托人)持有委托人(美国称为grantor)捐赠的财产,以造福第三方(受益人)。信托法起源于中世纪英格兰,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成为税务和遗产规划的基本工具。像美国和香港这样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有全面的法律规范信托的设立和管理,确保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清晰性和保护。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和瑞士,承认信托,但通常缺乏特定立法,而是依赖民法典,可能需要额外的法律结构来实现类似结果。总体而言,信托在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系统中的应用和监管有所不同,影响其在遗产规划、资产保护和商业交易中的使用。

信托的核心是将财产的法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并明确传达有关财产收益使用和处置的指示。如果不严格遵守指示,信托可能被视为虚假,从而从一开始就无效。然而,信托的结构方式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并且有众多保障措施来保护所有当事人的利益。

信托是灵活的工具,可用于管理家族财富、构建公司结构、支持慈善活动以及保护资产免受债权人或法律纠纷的影响。鉴于其适应性,它们在长期战略财务规划中发挥关键作用,尤其是在国际环境中。

信托中的主要当事人

每个信托都涉及明确定义的角色——委托人转移资产、受托人管理资产,以及受益人在信托结构下获得利益。

委托人

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从而设立信托的个人或实体。在某些司法管辖区被称为grantor或trustor。

受托人

受托人,通常是一家专业的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契据管理和信托资产,以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

受益人

被指定从信托资产中受益、按照委托人在信托安排中规定的接收分配或收入的个人或实体。

守护者 / 保护者

此外,许多信托会任命监护人(Guardian)和/或保护人(Protector)来监督受托人的活动,并确保遵循设立人的意图。保护人通常有权更换受托人。

信托的基本形式

设立信托最重要的文件是信托契据。这是信托的蓝图,必须仔细起草。语言必须明确无歧义,因为它将被引用多年。设立人通常还会起草一份意愿备忘录,在酌情信托中指示受托人应如何为受益人服务。最后,需要转移财产的法律所有权来设立信托。这应该完全记录,以显示所有权确实发生了变更。

各种类型的财产都可以通过信托持有,包括现金和银行余额、证券、动产和不动产以及私人公司的股份。如果将艺术品、珠宝或家具等动产注入信托,则重要的是要清点、标记并识别这些物品。财产的所有权始终归受托人所有,但使用权和日常控制权可以委托给他人。

信托本身通常缺乏独立的法律身份;然而,在美国,它被视为建立了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承担重要的受托责任,这意味着他们有法律和道德义务以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确保信托资产的责任管理。

一种重要的信托类型是慈善信托,其中受益人通常与设立人无关,设立信托的原因是利他性的。在许多国家,慈善信托在税收方面受到优惠待遇,因此不常在离岸设立。

可撤销信托

也称为生前信托,这是由委托人在其生前设立的信托,并且可以随时修改或撤销。委托人通常担任初始受托人,并保留对资产的控制权。此信托提供的保护较低,因为资产仍属于应税遗产的一部分,且债权人可以接触到。

不可撤销信托

与可撤销信托相比,此信托在未经受益人同意或法院批准的情况下,不能被修改或撤销。然而,这提供了更高的债权人保护和潜在的税收优惠。资产从委托人的遗产中移除。

遗嘱信托

这是通过遗嘱创建的,仅在委托人去世后生效,并且需经过冗长且可能代价高昂的遗嘱认证程序。它缺乏信托所能提供的隐私保护,但允许为受益人(尤其是未成年人或有特殊需要的受抚养人)进行结构化的资产管理。

酌情信托

酌情信托是一种灵活的法律安排,受托人拥有完全自主权决定如何以及何时向受益人分配资产。这种安排允许受托人根据受益人不断变化的需求和情况调整其决定。它提供了显著的好处,包括加强的资产保护,这是一种保护资产免受未来索赔或债权人的方式,以及提供针对每个受益人独特情况的个性化支持的能力。总体而言,酌情信托将灵活性与安全性相结合,使其成为管理和保护家族资产的宝贵遗产规划工具。

固定信托

固定信托是一种信托,其中受益人对收入或资本的权益由信托契约事先明确定义。在这种安排中,受托人对资产分配的自由裁量权有限,必须遵循指定的分配规定。这种结构为受益人提供了更大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因为他们事先知道自己的权益。固定信托常用于家庭或慈善安排,以确保特定受益人获得特定利益,提供一种透明可靠的方式来管理和分配信托资产。

离岸信托

离岸信托可以简单定义为在设立人住所地以外的司法管辖区设立的信托。然而,通常认为它是设立在像Belize、BVI、Cayman Islands、Cook Islands、New Zealand和Jersey等离岸信托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信托(仅举几例)。离岸信托已被证明是确立离岸和岸上资产合法所有权的有效工具。它们在调控家族财富继承方面特别有用。在大多数发达国家,由于信托可用于有利的税务规划,其信托税收已变得极其复杂。一般而言,根据设立人和受益人的住所地,离岸信托可以以最小的本地税收累积收入和收益。

几个世纪以来,英国信托法已经发展出一些关于信托运作的基本规则,包括:

  • 信托必须有有限的(尽管可能很长)存续期。
  • 设立人不能是信托的受益人。
  • 将财产注入信托是不可撤销的。

信托不能用于欺诈债权人。近年来,许多离岸司法管辖区已颁布立法,以缓和上述前三项规定,并对债权人证明将财产的法律所有权转移至信托构成欺诈的能力设置时间限制。

受托人对其履行职责的方式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他们必须在为受益人利益管理信托时,履行注意义务、保持最高诚信并行使专业勤勉。他们还负责管理信托持有的投资和现金,并倾向于保守的方法以确保信托资本基础的保全。

受托人通常被允许聘请其他专业人士,如投资经理,来协助他们。受托人也可以从他们持有的信托财产中获取报酬。传统上,受托人报酬基于持有的资产价值,受最低年费限制,并在信托契据中详细说明。Zetland 不收取金融或法律服务提供商常用的传统收费方式。相反,它采用固定费用结构,这意味着客户为提供的服务支付预先确定的固定金额。结算安排可以由设立人本人直接进行,或通过信托资产进行,前提是在契据中明确详细说明。

信托设立与资产策略

信托的核心在于将财产的法律所有权从委托人转移到受托人。委托人必须确保财产得到适当保护,并且其意愿得到遵守。有几个考虑因素,包括以下:

委托人:

设保人是一个通过将资产转移到信托中来创建信托的个人或组织,通常在信托文件中保持匿名。

通常,由像公司这样的第三方设立信托,以维护保密性和保护资产。

受托人:

受托人有受信义务,必须按照信托契约行事,并为受益人的利益行事。信托可能持续多年,需要确信受托人将继续提供良好的服务。建议任命一家经验丰富、专业化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

尽管众多大型国际银行设有信托公司子公司,但许多委托人更喜欢与规模较小、专业化的信托公司打交道。受托人的任命通常是可撤销的,不满意的受托人可以被替换。

初始文档:

信托契约需要根据当前最佳实践仔细起草。该文件概述了受托人应如何管理和信托财产,以及在信托存续期间如何分配和处置信托财产。通常,信托财产包括现金、房地产和公司股份,但可以扩展到包括任何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大多数信托公司使用标准信托契约,并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定制。

由于离岸信托很可能在客户专业顾问不熟悉的司法管辖区设立,因此获取当地律师关于信托有效性的法律意见通常作为保障措施是可取的。在酌情信托的情况下,确保意愿函的规定清晰表述非常重要。

保护人的任命:

保护人通常是一个与委托人交好的朋友或知己。保护人扮演监督角色,作为受托人、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纽带。保护人通常可以否决受托人的行动,并且一般拥有不受限制的罢免或任命受托人的权力。仔细界定保护人的权力非常重要,以避免信托被攻击为虚假信托。保护人通常可以在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或如果他无法或不愿继续担任该角色时,提名继任者。

住所选择:

虽然大多数离岸司法管辖区从税务规划的角度来看都能良好运作,但有些在资产保护功能上明显更优越。离岸信托的注册地和管辖法律的选择通常不是最终的,因为大多数信托契约包含所谓的“flee clauses”,允许在初始注册地发生某些事件(如社会动乱)时进行重新注册。重新注册也可以为了受益于更好的法律环境而进行。

离岸公司的使用:

离岸信托在相同或其他离岸司法管辖区拥有公司是很常见的。从委托人的角度来看,这可能是一种维持对企业影响或控制,或从公司获取收入的方法。

大多数信托契约会免除受托人对信托拥有的公司运营的责任。然而,最近的一项英国法律判决暗示,受托人有责任调查并干预底层公司的运营。BVI 已颁布特定信托立法(VISTA Trusts),以将 VISTA 信托拥有的 BVI 公司的运营完全交给董事负责。可以预期其他司法管辖区将效仿。

Zetland 在大多数离岸司法管辖区设立公司,并从香港管理它们。请参阅 Zetland 的《有效离岸运营指南》以获取更多详情。

Captive 信托公司:

在某些情况下,设立由委托人控制的信托公司可能具有优势。然而,这种方式通常会产生额外成本,并需要仔细考虑受控受托人的股权安排。此外,政府对信托公司的监管趋势日益加强,通常包括最低资本要求,这意味着该选项如今仅在有限的司法管辖区可用。

列支敦士登基金会:

虽然不是信托,列支敦士登基金会结合了类似信托的特征以及公司的特征。列支敦士登也被认为是在保密性和法律环境安全性方面世界上最好的司法管辖区之一。列支敦士登是一个位于奥地利和瑞士之间的独立公国,并被视为政治和经济稳定的。

基金会是一种良好的持有结构,适合高净值人士,他们可以继续对财产行使完全控制权,并在死亡或残疾时决定控制权的转移。与大多数离岸信托相比,基金会的设立和管理的成本更高。Panamanian Foundation 是一种成本较低的替代方案,Zetland 可应要求提供详细信息。

没有资产持有结构能提供针对坚定且资金充足的法律行动的完全保护。特别是,信托可能被指控为虚假的,即委托人实际上保留了对资产的完全控制权,而受托人顺从其意愿。然而,这很难证明,一个适当且明确设立并良好运作的信托应该免于这种攻击途径。

虽然信托可能被认定有效,但信托及其控制的资产仍可能受到法律行动的影响。在许多司法管辖区,家庭法院越来越有权在涉及离婚或继承纠纷的案件中修改信托契约。然而,信托所在地司法管辖区的法院也必须承认这些法院判决,这并非总是得到保证。

信托拥有的资产可能被归类为“资源”,并由法院分配给纠纷中的一方。例如,如果此类资产是位于发出不利判决的法院同一地区的财产,它可能被丧失。英国法律的一个著名案例,Charman v Charman (2007),涉及一起离婚案,其中 Jersey trust 资产的 37%,价值 1.2 亿美元,被判给妻子。其法律影响澄清,如果委托人保留控制权,离岸酌情信托可被视为婚姻资源。

选择离岸司法管辖区很重要。虽然大多数离岸司法管辖区看起来相似,但它们之间存在重要的法律差异。例如,一些司法管辖区要求信托登记,通常在政府维护的机密登记册中。

投资问题

信托资产的酌情投资可能是受托人面临的最大难题。正如所指出的,受托人有义务为受益人保全信托资产,因此他们倾向于选择具有适当回报的保守投资。

常见做法是聘请第三方银行或投资经理管理大量的信托投资组合,但始终希望有一个商定的投资策略,并由受托人密切且及时地监控。问题包括:

  • 适用的投资基准。
  • 投资经理对既定策略的实际遵守。
  • 与替代策略的比较绩效。
  • 投资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 投资管理和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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