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基本特征
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其中受托人(通常为法人)持有由委托人(在美国称为grantor)捐赠的财产,以供受益人(第三方)受益。信托法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成为税收和遗产规划的基本工具。普通法管辖区如美国和香港拥有全面的法律,规范信托的设立和管理,确保对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清晰度和保护。大陆法国家,如法国和瑞士,承认信托的存在,但通常没有专门的立法,而是依赖民法典,这可能需要额外的法律结构来实现类似效果。总体上,信托的应用和监管在普通法和大陆法体系之间存在差异,这影响了其在遗产规划、资产保护和商业交易中的使用。
信托的核心是将财产的法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并清楚传达关于财产收益的使用和处置的指示。如果不严格遵守这些指示,信托可能被视为虚假,从而从一开始就无效。然而,信托的结构方式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并且有众多保障措施来保护所有当事人的利益。
信托是灵活的工具,有助于管理家族财富、构建公司结构、支持慈善活动,并保护资产免受债权人或法律纠纷的影响。鉴于其适应性,它们在长期战略财务规划中发挥关键作用,尤其是在国际环境中。

信托的基本形式
可撤销信托
不可撤销信托
遗嘱信托
酌情信托
信托中的主要当事人
每个信托都涉及明确定义的角色——委托人转移资产,受托人管理资产,以及受益人在信托结构下获得利益。
委托人
01
受托人
02

受益人
03
守护者 / 保护者
04
信托的基本形式
可撤销信托
不可撤销信托
遗嘱信托
酌情信托
固定信托
信托设立中最重要文件是信托契约。这是信托的蓝图,必须仔细起草。语言必须明确无歧义,因为它将被引用多年。设立人通常还会起草一份意愿备忘录,在酌情信托中指示受托人如何为受益人服务。最后,需要转移财产的法律所有权来建立信托。这应该完全记录,以显示所有权确实发生了变更。
所有类型的财产都可以通过信托持有,包括现金和银行余额、证券、个人和不动产以及私人公司的股份。如果将艺术品、珠宝或家具等个人财产纳入信托,建立清单、标记和识别这些物品将很重要。财产的所有权始终归受托人所有,但使用和日常控制可以委托给他人。
信托本身通常缺乏独特的法律身份;然而,在美国,它被视为建立了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承担重要的受托责任,这意味着他们有法律和道德义务以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确保信托资产的责任管理。
一种重要的信托类型是慈善信托,其中受益人通常与设立人无关,建立信托的原因是利他性的。在许多国家,慈善信托在税收方面受到优惠待遇,因此通常不在离岸设立。
离岸信托
离岸信托可以简单定义为在委托人住所地以外的司法管辖区设立的信托。然而,通常认为它是设立在离岸信托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信托,例如伯利兹、BVI、开曼群岛、库克群岛、新西兰和泽西岛等。离岸信托已被证明是确立离岸和本土资产合法所有权的有效工具。它们在规范家族财富继承方面特别有用。在大多数发达国家,由于信托可用于有利税收规划,其税收问题已变得极其复杂。一般而言,根据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住所地,离岸信托可使收入和收益以最少的本地税收累积。
几个世纪以来,英国信托法已发展出一些关于信托运作的基本规则,包括:
- 信托必须有有限的(尽管可能很长)寿命。
- 委托人不能是信托的受益人。
- 将财产结算到信托中是不可撤销的。
信托不能用于欺诈债权人。近年来,许多离岸司法管辖区已颁布立法,以缓和上述前三项规定,并对债权人证明将财产的法律所有权转移到信托中存在欺诈的能力设置时间限制。
受托人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律约束来处理其职责。他们必须表现出注意义务、最高的善意,并在为受益人管理信托时行使专业尽职调查。他们还负责管理信托持有的投资和现金,并倾向于采取保守方法以确保信托资本基础的保全。
受托人通常被允许聘请其他专业人士,如投资经理,来协助他们。受托人也可以从他们持有的信托财产中获取报酬。传统上,受托人报酬基于持有的资产价值,须支付最低年费,并通常在信托契据中详细说明。Zetland 不收取金融或法律服务提供商常用的传统收费方式。相反,它采用固定费用结构,这意味着客户为提供的服务支付预先确定的固定金额。结算安排可以由委托人本人直接进行,或通过信托资产进行,前提是这在契据中明确详细说明。
信托设立与资产策略
信托的核心在于将财产的法律所有权从委托人转移到受托人。委托人必须确保财产得到适当保护,并且他的意愿得到遵守。有几个考虑因素,包括以下:
委托人
委托人是一个个人或组织,通过将资产转移到信托中来创建信托,通常在信托文件中保持匿名。
通常,由第三方如公司设立信托,以维护机密性和保护资产。
受托人:
受托人有受托义务,必须按照信托契约行事,并为受益人的利益行事。信托可能持续许多年,需要有信心受托人将继续提供优质服务。建议任命一家经验丰富和专业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
尽管众多大型国际银行拥有信托公司子公司,但许多委托人更喜欢与较小的专业信托公司打交道。受托人的任命通常是可撤销的,不满意的受托人可以被替换。
住所选择:
虽然大多数离岸司法管辖区从税务规划的角度来看都能正常运作,但有些在资产保护功能上明显更优越。离岸信托的住所和管辖法律的选择通常不是最终的,因为大多数信托契约包含所谓的“flee clauses”,允许在初始住所发生某些事件(如内乱)时进行重新定居。重新定居也可以为了受益于更好的法律环境。
保护人的任命:
保护人通常是委托人的一位朋友或知己。保护人具有监督作用,充当受托人、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联系。保护人通常可以否决受托人的行动,并且通常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力来罢免或任命受托人。仔细界定保护人的权力非常重要,以避免信托被攻击为虚假信托。保护人通常可以在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或者如果他无法或不愿意继续担任该角色时,提名继任者。
初始文档:
信托契约需要根据当前最佳实践仔细起草。该文件概述了受托人应如何管理和信托资产,以及他们在信托存续期间如何分配和处置信托资产。通常,信托资产包括现金、房地产和公司股份,但可以扩展到包括任何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大多数信托公司使用标准信托契约,并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定制。
由于离岸信托很可能在客户专业顾问不熟悉的司法管辖区设立,因此获得当地律师关于信托有效性的法律意见通常作为一种保障措施是可取的。在酌情信托的情况下,明确阐述意愿书的规定非常重要。
Captive Trust Company:
在某些情况下,在委托人控制下设立信托公司可能是有利的。然而,这种方法通常会产生额外成本,并需要仔细考虑受控受托人的股权安排。此外,政府对信托公司的监管趋势日益加强,通常包括最低资本要求,这意味着这种选择现在仅在有限的司法管辖区可用。
离岸公司的使用:
离岸信托在相同或其他离岸司法管辖区拥有公司是很常见的。从设立人的角度来看,这可能是一种维持对企业影响或控制或从公司中抽取收入的方法。
大多数信托契约将免除受托人对信托拥有的公司运营的责任。然而,最近的英国法律判决暗示,受托人确实有义务调查并干预底层公司的运营。BVI 已颁布特定信托立法(VISTA Trusts),以脱离并将 VISTA 信托拥有的 BVI 公司的运营完全置于董事手中。预计其他司法管辖区将效仿。
Zetland 在大多数离岸司法管辖区设立公司,并从香港管理它们。请参阅 Zetland 的《有效离岸运营指南》以获取更多详情。
列支敦士登基金会:
虽然不是信托,但列支敦士登基金会结合了信托般的特征以及公司的特征。列支敦士登也被公认为世界上在保密性和法律环境安全性方面最好的司法管辖区之一。列支敦士登是一个位于奥地利和瑞士之间的独立公国,被视为政治和经济稳定的。
基金会是一种良好的持有结构,适合高净值个人,他们可以继续对财产行使完全控制权,并决定在死亡或残疾时控制权的转移。与大多数离岸信托相比,基金会的设立和管理的成本更高。Panamanian Foundation 是一种成本较低的替代方案,Zetland 可以应要求提供详细信息。
没有资产持有结构能提供对决心坚定且资金充足的法律行动的完全保护。特别是,信托可能被指控为虚假的,即委托人实际上保留了对资产的完全控制权,而受托人顺从他的意愿。然而,这很难证明,一个适当且明确设立并良好运作的信托应该免受这种攻击途径。
虽然信托可能被认定为有效,但信托及其控制的资产可能受到法律行动的影响。在许多司法管辖区,家庭法院在涉及离婚或继承纠纷的案件中,越来越有权修改信托契约。然而,信托所在地司法管辖区的法院也必须承认这些法院决定,这并非总是保证。
信托拥有的资产可以被分类为“资源”,并可能由法院分配给纠纷中的一方。例如,如果此类资产是位于发出不利判决的法院同一地区的财产,它可能被丧失。在英国法律中,一个著名的案例 Charman v Charman (2007),涉及离婚,其中泽西信托资产的 37%,价值 1.2 亿美元,被判给妻子。其法律影响澄清,如果委托人保留控制权,offshore 酌情信托可以被视为婚姻资源。
选择离岸司法管辖区很重要。虽然大多数离岸司法管辖区看起来相当相似,但它们之间存在重要的法律差异。例如,一些司法管辖区要求信托登记,通常在政府维护的机密登记册中。
投资问题
信托资产的酌情投资可能是受托人面临的最大困难领域。正如所指出的,受托人有责任为受益人保护信托资产,因此他们倾向于选择具有适当回报的保守投资。
常见做法是聘请第三方银行或投资经理管理大量的信托投资组合,但始终希望有一个商定的投资策略,并由受托人密切且及时地监控此策略。问题包括:
- 适用的投资基准。
- 投资经理对既定策略的实际遵守。
- 与替代策略的比较绩效。
- 投资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 投资管理和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