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的基本特點
信託是一種法律關係,其中一個法人(受託人)持有由設立人(美國稱為授與人)捐贈的財產,以供第三方(受益人)受益。信託法源自中世紀英國,經過數世紀發展,成為稅務和遺產規劃的必不可少工具。像美國和香港這樣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擁有全面的法律,規管信託的設立和管理,確保受託人和受益人的清晰度和保護。大陸法國家,如法國和瑞士,承認信託,但通常缺乏特定立法,而是依賴民法典,這可能需要額外的法律結構來實現類似結果。總體而言,信託的應用和規管在普通法和民法體系之間有所不同,影響其在遺產規劃、資產保護和商業交易中的使用。
信託的核心是將財產的法律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並清楚傳達有關財產收益使用和處置的指示。如果不嚴格遵守指示,信託可能被視為虛假,從一開始就無效。然而,在信託結構方面有相當大的靈活性,並有眾多保障措施來保護所有當事人的利益。
信託是靈活的工具,用於管理家族財富、結構公司、支持慈善活動,以及保護資產免受債權人或法律糾紛的影響。鑑於其適應性,它們在長期戰略財務規劃中發揮關鍵作用,特別是在國際環境中。

信託的基本形式
可撤銷信託
不可撤銷信託
遺囑信託
酌情信託
信託的主要當事人
每個信託均涉及明確界定的角色——設立人轉移資產、受託人管理資產,以及受益人在信託結構下接收利益。
委託人
01
受託人
02

受益人
03
守護者 / 保護者
04
信託的基本形式
可撤銷信託
不可撤銷信託
遺囑信託
酌情信託
固定信託
設立信託最重要嘅文件係信託契據。呢個係信託嘅藍圖,必須小心起草。語言必須無歧義,因為佢會被參考好多年。一份意願備忘錄亦經常由設立人起草,用嚟喺酌情信託入面指示受託人應該點樣服務受益人。最後,需要轉移財產嘅法律所有權嚟設立信託。呢個應該完全記錄嚟顯示所有權已經事實上轉移咗。
所有類型嘅財產都可以喺信託下持有,包括現金同銀行餘額、證券、個人同不動產,以及私人公司股份。如果個人財產例如藝術品、珠寶或傢俬被設立入信託,咁就重要要盤點、標記同識別呢啲物品。財產嘅所有權始終屬於受託人,但使用同日常控制可以委託畀其他人。
信託本身通常缺乏獨特嘅法律身份;然而,喺美國,佢被視為建立受託人同受益人之間嘅法律關係。喺呢個背景下,受託人承擔重大受信責任,意味住佢哋法律同道德上義務要為受益人嘅最佳利益行事,確保信託資產嘅負責任管理。
一類重要嘅信託係慈善信託,受益人通常同設立人無關,設立信託嘅原因係利他性質。喺好多國家,慈善信託喺稅務上受到優惠待遇,因此唔經常喺離岸設立。
離岸信託
離岸信託可以簡單定義為在與設立人住所地不同的司法管轄區設立的信託。然而,一般而言,它被視為在離岸信託司法管轄區如Belize、BVI、Cayman Islands、Cook Islands、New Zealand和Jersey等設立的信託。基於離岸的信託已被證明是建立離岸和在岸資產合法所有權的可靠工具。它們在規管家族財富繼承方面特別有用。在大多數發達國家,由於信託可用於有利稅務規劃,其稅務已變得極其複雜。一般而言,取決於設立人和受益人的住所地,離岸信託可使收入和收益以最少本地稅務累積。
數百年來,英國信託法已演變出一些關於信託運作的基本規則,包括:
- 信託必須有有限(雖然可能非常長)的壽命。
- 設立人不能是信託的受益人。
- 將財產結算至信託是不可撤銷的。
信託不能用來欺詐債權人。近年來,許多離岸司法管轄區已頒布立法,以緩和這些條款的前三項,並對債權人證明將財產的法律所有權轉移至信託涉及欺詐的能力設定時間限制。
受託人受嚴格法律約束處理其責任的方式。他們必須顯示注意義務、最高誠信,並在為受益人利益管理信託時行使專業盡職。他們還負責管理信託持有的投資和現金,並傾向於保守方法以確保信託資本基礎的保存。
受託人一般獲准聘請其他專業人士如投資經理協助他們。受託人亦可從他們持有的信託財產中取得報酬。傳統上,受託人報酬基於持有的資產價值,受最低年度費用限制,並常在信託契約中詳細說明。Zetland 不收取金融或法律服務提供者常用傳統收費方法。相反,它採用固定收費結構,意味客戶為提供的服務支付預定的固定金額。結算安排可由設立人本人直接作出,或透過信託資產作出,前提是這在契約中明確詳細說明。
信託設立與資產策略
信託的核心在於將財產的法律所有權從設立人轉移予受託人。設立人必須確保財產得到適當保障,並且其意願得到遵守。有幾項考慮因素,包括以下:
委託人
設立人是指一個透過將資產轉移至信託內來創建信託的個人或組織,通常在信託文件中保持匿名。
通常,一個第三方如公司會設立信託,以維持保密性和保護資產。
受託人:
受託人有信託責任,按照信託契約行事,並為受益人之利益著想。信託可能持續多年,需要有信心受託人會繼續提供良好服務。建議委任一家經驗豐富且專業嘅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
雖然眾多大型國際銀行擁有信託公司子公司,但許多設立人偏好與較小型專業信託公司打交道。委任受託人通常可撤銷,不滿意嘅受託人可以被替換。
居籍選擇:
雖然大部分離岸司法管轄區喺稅務規劃嘅角度嚟講運作得好,但有啲喺資產保護功能上特別出色。離岸信託嘅住所同管轄法律嘅選擇通常唔係最終嘅,因為大部分信託契約都加入咗所謂「flee clauses」,容許喺初始住所發生某些事件例如社會動亂時進行重新遷址。重新遷址亦可能發生,以從更好嘅法律環境中獲益。
保護人的委任:
保護人通常是一位與委託人為朋友或知己的個人。保護人擁有監察角色,充當受託人、委託人及受益人之間的聯繫。保護人通常可以否決受託人的行動,並且一般擁有不受限制的權力來撤換或委任受託人。仔細界定保護人的權力很重要,以避免信託被攻擊為虛假的。保護人通常可以在死亡、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或如果佢無法或不願繼續擔任角色時,提名繼任者。
初始文檔:
信託契據需要根據當前最佳實務小心起草。此文件概述受託人應如何管理和管理信託資產,以及在信託存續期間如何分配和處置信託資產。通常,信託資產包括現金、房地產和公司股份,但可以擴展包括任何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以及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大多數信託公司使用標準信託契據,他們會根據客戶的需求進行定制。
由於離岸信託很可能在客戶專業顧問不熟悉的司法管轄區設立,從當地律師那裡獲得有關信託有效性的法律意見通常作為保障是可取的。在酌情信託的情況下,意願書的條款明確表述很重要。
Captive Trust Company:
在某些情況下,在委託人控制下設立信託公司可能有利。然而,這種方法通常會產生額外成本,並需要仔細考慮受控受託人的股權安排。此外,政府對信託公司的監管趨勢日益增加,往往包括最低資本要求,這意味著此選項現在僅在有限的司法管轄區可用。
離岸公司的使用:
離岸信託擁有相同或其他離岸司法管轄區嘅公司係好常見嘅。從設立人嘅角度嚟講,呢個可能係一種維持對生意嘅影響力或控制權,或者從公司抽出收入嘅方法。
大多數信託契約會免除受託人對信託擁有嘅公司運作嘅責任。不過,一項最近嘅英國法律判決暗示,受託人確實有責任調查並干預基礎公司嘅運作。BVI 已頒布特定嘅信託立法(VISTA Trusts),以將 VISTA Trust 擁有嘅 BVI 公司嘅運作脫鉤,並完全置於董事會手上。預計其他司法管轄區會跟隨。
Zetland 在大多數離岸司法管轄區設立公司,並從香港管理佢哋。請參閱 Zetland's Guide to Effective Offshore Operations 以獲取更多細節。
列支敦士登基金會:
雖然唔係一個信託,列支敦士登基金會擁有信託般嘅特點同公司嘅特點嘅組合。列支敦士登亦被認為係世界上喺保密性同法律環境安全方面最好嘅司法管轄區之一。列支敦士登係一個獨立嘅公國,位於奧地利同瑞士之間,並被視為政治同經濟穩定。
基金會係一個好嘅持有結構,適合高淨值人士,佢哋可以繼續完全控制財產,並且喺死亡或殘疾時決定控制權嘅移交。基金會比大多數離岸信託更貴嚟建立同管理。巴拿馬基金會係一個成本較低嘅替代方案,Zetland 可以應要求提供詳情。
冇任何資產擁有結構可以提供完全保護免受有決心同資金充足嘅法律行動。特別係,信託可能會被攻擊,理由係佢係假嘅即係設立人實際上保留咗資產嘅完全控制權,而受託人順從佢嘅意願。不過,證明呢一點相當困難,一個適當同清楚設立、良好運作嘅信託應該可以免受呢種攻擊途徑。
雖然信託可能被視為有效,但信託同佢控制嘅資產可能會受到法律行動。喺好多司法管轄區,家事法庭越來越多獲得權力喺涉及離婚或繼承糾紛嘅情況下修改信託契約。不過,信託所在地嘅法庭必須亦認可呢啲法庭決定,但唔係永遠保證。
信託擁有嘅資產可以被分類為「資源」,並可能由法庭分配畀涉及糾紛嘅一方。例如,如果呢啲資產係一個位於發出不利判決法庭同一地區嘅物業,佢可能會被沒收。英國法律一個著名案例,Charman v Charman (2007),涉及離婚,其中澤西信託嘅資產37%,價值1.2億美元,被判畀妻子。佢嘅法律影響澄清咗,如果設立人保留控制權,離岸酌情信託可以被視為婚姻資源。
選擇離岸司法管轄區好重要。雖然大多數離岸司法管轄區看似相當相似,但佢哋之間有重要法律差異。例如,少數司法管轄區要求信託註冊,通常喺政府維持嘅保密登記冊。
投資問題
信託資產的酌情投資很可能係受託人面臨嘅單一最大困難範疇。如前所述,受託人有責任為受益人保存信託資產,因此傾向於選擇具有適當回報嘅保守投資。
聘請第三方銀行或投資經理管理大量信託投資組合係常見做法,但始終希望有一個商定嘅投資策略,並由受託人密切及及時監控。問題包括:
- 使用適當嘅投資基準。
- 投資經理對既定策略嘅實際遵守。
- 與替代策略相比嘅比較表現。
- 投資嘅流動性同安全性。
- 投資管理同交易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