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的特點

信託的基本特點

信託係一種法律關係,由一個法人(受託人)持有信託人(美國稱grantor)交付嘅財產,供第三方(受益人)受益。起源於中世紀英國,信託法經歷數世紀發展,成為稅務同遺產規劃嘅重要工具。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如美國同香港擁有全面法律規管信託設立同管理,確保受託人同受益人嘅清晰度同保障。大陸法國家如法國同瑞士承認信託,但一般缺乏特定立法,反而依賴民法典,可能需要額外法律結構嚟達到類似效果。總括而言,信託喺普通法同大陸法系統嘅應用同規管有所不同,影響佢哋喺遺產規劃、資產保護同商業交易嘅用途。

信託嘅核心係將財產嘅法律所有權轉移畀第三方,並清楚傳達有關財產收益使用同處置財產嘅指示。如果唔嚴格遵守指示,信託可能被視為假託,從一開始就無效。不過,信託結構有相當大彈性,仲有眾多保障措施嚟保護各方利益。

信託係靈活工具,用嚟管理家族財富、架構公司、支持慈善活動,同保護資產免受債權人或法律糾紛。由於佢哋嘅適應性,佢哋喺長期策略性財務規劃中扮演關鍵角色,特別喺國際環境。

信託的主要當事人

每個信託都涉及清楚定義嘅角色——委託人轉移資產,受託人管理資產,同受益人喺信託架構下享有利益。

設立人

將資產的所有權轉移予受託人,從而設立信託的人士或實體。在某些司法管轄區,稱為 grantor 或 trustor。

受託人

受託人,通常係一間專業信託公司,會按照信託契約,管理和託管信託資產,並以受益人嘅最佳利益行事。

受益人

由設託人於信託安排中指定從信託資產中受益的個人或實體,收取設託人指定的分配或收入。

守護者 / 保護者

此外,許多信託設有監護人及/或保護人,委任他們監察受託人的活動,並確保設立人的意圖得到遵從。保護人通常擁有更換受託人的權力。

信託的基本形式

設立信託最重要嘅文件係信託契據。呢個係信託嘅藍圖,必須小心起草。語言必須無歧義,因為它會被參考好多年。一份意願備忘錄亦經常由設立人起草,用嚟喺酌情信託入面指示受託人應該點樣服務受益人。最後,需要轉移財產嘅法律所有權嚟設立信託。呢個應該完全記錄嚟顯示所有權已經實際轉移咗。

所有類型嘅財產都可以喺信託下持有,包括現金同銀行餘額、證券、動產同不動產,以及私人公司股份。如果動產例如藝術品、珠寶或家具被設立入信託,就好重要去盤點、標記同識別呢啲物品。財產嘅所有權永遠屬於受託人,但使用同日常控制可以委託畀其他人。

信託本身通常缺乏獨立法律身份;然而,喺美國,它被視為建立受託人同受益人之間嘅法律關係。喺呢個語境下,受託人承擔重大受信責任,意味住佢哋法律同道德上義務要為受益人嘅最佳利益行事,確保信託資產負責任管理。

一個重要類型嘅信託係慈善信託,受益人通常同設立人無關,設立信託嘅原因係利他性質。喺好多國家,慈善信託喺稅務上受到優惠待遇,因此唔常喺離岸設立。

可撤銷信託

又稱 Living Trust,呢個係喺結立人(settlor)生前設立嘅,並且可以隨時更改或撤銷。結立人通常擔任最初嘅受託人,並保留對資產嘅控制權。呢個信託提供較低嘅保護,因為資產仍然係應課稅遺產嘅一部分,而且債權人可以追及。

不可撤銷信託

與可撤銷信託相比,呢個信託喺無受益人同意或法院批准嘅情況下,唔可以修改或撤銷。然而,呢個信託提供更高嘅債權人保障同潛在稅務優惠。資產會從結託人嘅遺產中移除。

遺囑信託

這是透過遺囑設立,只有在設立人去世後才生效,而且須經過冗長且可能成本高昂的遺囑認證程序。它缺乏信託所能提供的私隱,但允許為受益人(特別是未成年人或有特殊需要的受撫養人)進行結構化的資產管理。

酌情信託

酌情信託係一種靈活嘅法律安排,受託人擁有完全權力,決定點樣同幾時將資產分配畀受益人。呢個安排容許受託人根據受益人改變緊嘅需要同情況嚟調整佢哋嘅決定。佢提供重大好處,包括加強資產保護,呢個係一種保障資產免受未來索償或債權人追討嘅方法,仲有提供個人化支援,度身訂造畀每位受益人獨特嘅情況。總括而言,酌情信託結合靈活性同安全性,令佢成為管理同保護家族資產嘅寶貴遺產規劃工具。

固定信託

固定信託係一種信託,受益人對收入或資本嘅權益喺信託契約入面預先清楚界定。喺呢種安排下,受託人分派資產嘅酌情權有限,必須跟從指定嘅分配。呢種結構為受益人提供更大嘅可預測性同確定性,因為佢哋預先知自己嘅權益。固定信託常用喺家庭或慈善安排入面,以確保特定受益人獲得特定利益,提供一個透明同可靠嘅方式嚟管理同分派信託資產。

離岸信託

離岸信託可以簡單定義為喺結立人居籍地以外嘅司法管轄區成立嘅信託。不過,一般上被視為喺離岸信託司法管轄區如Belize、BVI、Cayman Islands、Cook Islands、New Zealand同Jersey等地方成立嘅信託。離岸信託係經證實有效嘅工具,用以確立離岸同在岸資產嘅合法擁有權。佢哋特別有用於規管家族財富嘅繼承。大多數發達國家,信託稅務已經變得極度複雜,因為佢哋可以用作有利稅務規劃。一般嚟講,取決於結立人同受益人嘅居籍地,離岸信託容許收入同收益以最少本地稅務方式累積。

幾個世紀以來,英國信託法已經演變出一些關於信託運作嘅基本規則,包括:

  • 信託必須有有限(雖然可能好長)嘅壽命。
  • 結立人唔可以係信託嘅受益人。
  • 將財產結入信託係不可撤銷嘅。

信託唔可以用嚟詐騙債權人。近年,好多離岸司法管轄區已經立法修改以上頭三條規定,並對債權人證明將財產法律擁有權轉移至信託涉及欺詐嘅能力設時限。

受託人喺處理責任方面受嚴格法律限制。佢哋必須展現注意義務、最高誠信,並喺為受益人管理信託時行使專業盡職。佢哋亦負責管理信託持有嘅投資同現金,並傾向保守處理以確保信託資本基礎嘅保存。

受託人一般獲准聘請其他專業人士如投資經理協助。受託人亦可以從佢哋持有嘅信託財產攞酬金。傳統上,受託人酬金基於持有資產價值,附最低年費,並往往詳載喺信託契約。Zetland唔收取傳統財務或法律服務供應商常用嘅收費方式。相反,佢採用固定收費結構,即客戶支付預定固定金額作提供服務。結立安排可以由結立人自己直接作出,或透過信託資產,條件係喺契約中明確列明。

信託設立及資產策略

信託的核心,在於將財產的法律所有權由結託人轉移至受託人。結託人必須確保該財產得到妥善保障,以及其意願得到遵從。有幾項考慮因素,包括以下:

設立人:

設立人係一個個人或組織,透過將資產轉移到信託入面嚟設立信託,通常喺信託文件入面保持匿名。

通常,第三方例如公司會設立信託,嚟維持保密性同保護資產。

受託人:

受託人有信託責任,要按照信託契約行事,並為受益人之利益。信託可能持續多年,需要有信心受託人會繼續提供良好服務。建議委任一間經驗豐富及專業嘅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

雖然眾多大型國際銀行擁有信託公司子公司,但許多設立人偏好同較小型專業信託公司打交道。委任受託人通常係可撤銷嘅,不滿意嘅受託人可以被撤換。

初始文檔:

信託契約需要按照現時最佳實務小心草擬。本文件概述受託人應如何管理和營運信託資產,以及信託存續期間如何分配和處置信託資產。通常,信託資產包括現金、地產和公司股份,但可以擴展至包括任何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以及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大多數信託公司使用標準信託契約,並會因應客戶需要度身訂造。

由於離岸信託很可能在客戶專業顧問不熟悉的司法管轄區設立,從當地律師取得有關信託有效性的法律意見作為保障,往往是審慎做法。在酌情信託的情況下,意願書的條文必須清楚表述。

保護人的委任:

保護人通常係結立人嘅朋友或者親信。保護人有監察角色,作為受託人、結立人同受益人之間嘅聯繫人。保護人通常可以否決受託人嘅行動,並且一般擁有無限制嘅權力撤換或委任受託人。小心界定保護人嘅權力好重要,以避免信託被攻擊為假託。保護人通常可以喺死亡、無行為能力,或者佢唔能夠或唔願意繼續擔任角色嘅情況下,提名接任人。

住所選擇:

雖然大部分離岸司法管轄區從稅務規劃嘅角度嚟講運作得好,但有些喺資產保護功能上明顯優勝。離岸信託嘅居籍地同管轄法律嘅選擇通常唔係最終嘅,大部分信託契約都加入咗所謂「flee clauses」,容許喺初始居籍地發生某些事件例如公民動亂嘅情況下進行重新居籍。重新居籍亦都可以為咗享有更好嘅法律環境而進行。

離岸公司的使用:

離岸信託擁有同一或其他離岸司法管轄區嘅公司係好常見嘅。由設立人嘅角度嚟講,呢個可能係維持對生意影響力或控制權,或者從公司抽出收入嘅方法。

大部分信託契約會免除受託人對信託擁有公司營運嘅責任。但係最近一宗英國法律判決暗示,受託人有責任查詢同介入底層公司嘅營運。BVI已經制定特定信託法例(VISTA Trusts),將VISTA Trust擁有嘅BVI公司營運完全交畀董事處理。可以預期其他司法管轄區會跟隨。

Zetland喺大部分離岸司法管轄區成立公司,並從香港管理佢哋。請參閱Zetland's Guide to Effective Offshore Operations以了解更多詳情。

Captive Trust Company:

在某些情況下,設立由委託人控制嘅信託公司可能會有利。不過,呢個方法通常會產生額外成本,並需要小心考慮受控受託人嘅股權安排。此外,政府對信託公司嘅監管趨勢日益嚴格,往往包括最低資本要求,意味住呢個選擇而家只喺有限嘅司法管轄區內可行。

列支敦士登基金會:

雖然唔係信託,列支敦士登基金會擁有信託般嘅特徵,同埋公司嘅特徵嘅組合。列支敦士登亦被認為係世界上喺保密性同法律環境安全方面最佳嘅司法管轄區之一。列支敦士登係一個獨立嘅公國,位於奧地利同瑞士之間,並被視為政治同經濟穩定。

基金會係高淨值人士嘅良好持有結構,佢哋可以繼續完全控制資產,並且喺死亡或殘疾時決定控制權嘅移交。基金會比大部分離岸信託更昂貴嚟建立同管理。巴拿馬基金會係一個較低成本嘅替代方案,詳情可應要求由Zetland提供。

無任何資產擁有結構可以提供完全保護免受有決心同充足資金嘅法律行動。特別係,信託可能被攻擊指佢係假嘅,即設立人實際上保留資產嘅完全控制權,而受託人順從佢嘅意願。不過呢個好難證明,一個適當同清楚設立、良好運作嘅信託應該安全免受呢個攻擊途徑。

雖然信託可能被裁定有效,但信託同佢控制嘅資產可能受法律行動影響。喺好多司法管轄區,家事法庭越來越多獲得權力修改信託契約喺涉及離婚或繼承糾紛嘅案件。不過,信託註冊地嘅法庭都要承認呢啲裁決,呢個唔一定保證。

信託擁有嘅資產可以被分類為「資源」,並可能被法庭分配畀糾紛中嘅一方。例如,如果呢啲資產係位於發出不利判決法庭同一地區嘅物業,佢可能會失去。英國法律著名案例Charman v Charman (2007),涉及離婚,其中澤西信託價值$120 million嘅資產37%被判畀妻子。佢嘅法律影響澄清離岸酌情信託如果設立人保留控制權,可以被視為婚姻資源。

選擇離岸司法管轄區好重要。雖然大部分離岸司法管轄區看似好相似,但佢哋之間有重要法律差異。例如,少數司法管轄區要求信託註冊,通常喺政府維持嘅保密登記冊。

投資問題

信託資產嘅酌情投資,可能係受託人面臨嘅最大單一困難範疇。如前所述,受託人有責任為受益人保存信託資產,因此傾向選擇有適當回報嘅保守投資。

聘請第三方銀行或投資經理管理龐大嘅信託投資組合係常見做法,但始終宜有個經雙方同意嘅投資策略,並由受託人密切及及時監察。問題包括:

  • 適合使用嘅投資基準。
  • 投資經理實際遵守既定策略。
  • 與替代策略比較嘅表現。
  • 投資嘅流動性及安全性。
  • 投資管理及交易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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