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的基本特點
信託係一種法律關係,由一個法人(受託人)持有委託人(美國稱為授與人)捐贈嘅財產,以造福第三方(受益人)。信託法源自中世紀英國,經過數世紀發展,成為稅務同遺產規劃嘅重要工具。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如美國同香港,有全面嘅法律規管信託嘅設立同管理,確保受託人同受益人嘅清晰度同保障。大陸法國家如法國同瑞士,承認信託,但一般缺乏特定立法,反而依賴民法典,可能需要額外法律結構嚟達到類似效果。總體而言,信託嘅應用同規管喺普通法同大陸法系統之間有差異,影響佢哋喺遺產規劃、資產保障同商業交易嘅用途。
信託嘅核心係將財產嘅法律所有權轉移畀第三方,並清楚傳達有關財產收益使用同處置嘅指示。如果指示唔嚴格遵守,信託可能被視為假託,從而自始無效。不過,信託嘅結構有相當大嘅靈活性,仲有眾多保障措施嚟保護各方嘅利益。
信託係靈活嘅工具,用嚟管理家族財富、結構公司、支持慈善活動,同保護資產免受債權人或法律糾紛。由於佢哋嘅適應性,佢哋喺長期策略性財務規劃中扮演關鍵角色,特別喺國際環境。

信託的基本形式
可撤銷信託
不可撤銷信託
遺囑信託
酌情信託
信託中涉及的主要當事人
每個信託都涉及明確定義的角色——委託人轉移資產,受託人管理資產,以及受益人在信託結構下接收利益。
設立人
01
受託人
02

受益人
03
守護者 / 保護者
04
信託的基本形式
可撤銷信託
不可撤銷信託
遺囑信託
酌情信託
固定信託
設立信託最重要嘅文件係信託契約書。呢個係信託嘅藍圖,必須小心起草。語言必須無歧義,因為佢會被參考好多年。一份意願備忘錄亦經常由設立人起草,用嚟喺酌情信託入面指示受託人應該點樣為受益人服務。最後,需要轉移財產嘅法律所有權嚟設立信託。呢個應該完全記錄嚟顯示所有權已經事實上轉移咗。
所有類型嘅財產都可以喺信託下持有,包括現金同銀行餘額、證券、個人同不動產,以及私人公司股份。如果個人財產例如藝術品、珠寶或傢俬被設立入信託,盤點、標記同識別呢啲物品就非常重要。財產嘅所有權始終屬於受託人,但使用同日常控制可以委託畀其他人。
信託本身通常缺乏獨特嘅法律身份;然而,喺美國,佢被視為建立受託人同受益人之間嘅法律關係。喺呢個背景下,受託人承擔重大嘅信託責任,意味住佢哋法律同道德上義務要為受益人嘅最佳利益行事,確保信託資產嘅負責任管理。
一個重要嘅信託類型係慈善信託,受益人通常同設立人無關,設立信託嘅原因係利他性質。喺好多國家,慈善信託喺稅務上受到優惠待遇,因此唔經常喺離岸設立。
離岸信託
離岸信託可以簡單定義為在與委託人住所地不同的司法管轄區設立的信託。然而,一般而言,它被視為在離岸信託司法管轄區如貝里斯、BVI、開曼群島、庫克群島、紐西蘭同澤西等設立的信託。離岸信託已被證明是建立離岸同在岸資產合法所有權的可靠工具。它們特別有用於規管家族財富的繼承。在大多數發達國家,由於信託可用於有利稅務規劃,其稅務已變得極其複雜。一般而言,取決於委託人同受益人的住所地,離岸信託可讓收入同收益累積,僅需最少本地稅務。
數百年來,英國信託法已演變出一些關於信託運作的基本規則,包括:
- 信託必須有有限(雖然可能非常長)的壽命。
- 委託人唔可以係信託的受益人。
- 將財產注入信託是不可撤銷的。
信託唔可以用嚟欺詐債權人。近年,好多離岸司法管轄區已制定法例,改善以上頭三條規定,並對債權人證明將財產法律所有權轉移至信託涉及欺詐的能力設限時。
受託人喺處理責任時受嚴格法律限制。他們必須顯示注意義務、絕對誠信,並在為受益人利益管理信託時行使專業盡職。他們亦負責管理信託持有的投資同現金,並傾向保守處理,以確保信託資本基礎的保存。
受託人一般獲准聘請其他專業人士如投資經理協助他們。受託人亦可從他們持有的信託財產中收取報酬。傳統上,受託人報酬基於持有的資產價值,設有最低年費,並往往詳載於信託契約。Zetland 唔收取金融或法律服務供應商常用嘅傳統收費方法。相反,它採用固定收費結構,意味客戶為所提供服務支付預定、固定金額。結算安排可以由委託人本人直接作出,或透過信託資產作出,前提係喺契約中明確詳載。
信託設立與資產策略
信託嘅核心,就係將財產嘅法律擁有權,從設立人轉移畀受託人。設立人一定要確保財產得到好好保護,同埋佢嘅意願得到遵守。有幾個考慮,包括以下:
設立人
設立人是一名個人或組織,透過將資產轉移至信託中來創建信託,並且經常在信託文件中保持匿名。
通常,由第三方如公司設立信託,以維持保密性並保護資產。
受託人:
受託人有信託責任,按照信託契約行事,並為受益人謀利益。信託可能持續多年,需要有信心受託人會繼續提供良好服務。建議委任一家經驗豐富同專業嘅信託公司做受託人。
雖然好多大型國際銀行有信託公司子公司,但好多設立人鍾意同細小專門嘅信託公司打交道。委任受託人通常可以撤銷,不滿意嘅受託人可以換走。
住所選擇:
雖然大多數離岸司法管轄區從稅務規劃角度嚟講運作良好,但有些喺資產保護功能上明顯優勝。離岸信託嘅住所地同管轄法律選擇通常唔係最終決定,大多數信託契約會加入所謂「flee clauses」,容許喺初始住所地發生某些事件,例如社會動亂時進行重新註冊。重新註冊亦可能為咗享有更好嘅法律環境而進行。
保護人的委任:
保護人通常係設立人嘅朋友或者知己一個個人。保護人有監督角色,作為受託人、設立人同受益人之間嘅橋樑。保護人通常可以否決受託人嘅行動,並且一般有無限制嘅權力去撤換或者委任受託人。小心界定保護人嘅權力好重要,以避免信託被攻擊為假託。保護人通常可以喺死亡或者無行為能力嘅情況下,或者如果佢無法或者不願意繼續呢個角色時,提名接班人。
初始文檔:
信託契約書需要根據當前最佳慣例小心擬定。本文件概述受託人應如何管理和管理信託資產,以及在信託存續期間如何分配和處置信託資產。通常,信託資產包括現金、不動產和公司股份,但可擴展至包括任何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以及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大多數信託公司使用標準信託契約書,並會根據客戶需求加以定制。
由於離岸信託很可能在客戶專業顧問不熟悉的司法管轄區設立,獲取當地律師關於信託有效性的法律意見通常作為保障是可取的。在酌情信託的情況下,意願書的條款清楚表述很重要。
Captive Trust Company:
在某些情況下,由委託人控制之下設立信託公司可以帶來優勢。然而,呢個方法通常會產生額外成本,並需要小心考慮受控受託人嘅股權安排。此外,政府對信託公司嘅監管趨勢日益增加,往往包括最低資本要求,意味住呢個選擇而家只限於有限嘅司法管轄區。
離岸公司的使用:
離岸信託擁有同一個或其他離岸司法管轄區嘅公司係好常見嘅。從設立人嘅角度嚟講,呢個可能係一種維持對業務嘅影響力或控制權,或者從公司抽取收入嘅方法。
大部分信託契約會免除受託人對信託擁有公司運作嘅責任。不過,最近一宗英國法律判決暗示,受託人確實有責任調查同介入底層公司嘅運作。BVI 已經制定特定信託法例(VISTA Trusts),將 VISTA Trust 擁有嘅 BVI 公司運作完全脫鉤,並完全交由董事處理。預計其他司法管轄區會跟隨。
Zetland 在大部分離岸司法管轄區成立公司,並從香港管理佢哋。請參閱 Zetland's Guide to Effective Offshore Operations 以獲取更多詳情。
列支敦士登基金會:
雖然唔係信託,列支敦士登基金會擁有類似信託嘅特徵,同埋公司嘅特徵嘅組合。列支敦士登亦被認為係世界上喺保密性同法律環境安全方面最好嘅司法管轄區之一。列支敦士登係一個獨立嘅公國,位於奧地利同瑞士之間,並被視為政治同經濟穩定。
基金會係高淨值人士嘅良好持有結構,佢哋可以繼續對財產行使完全控制權,同時喺死亡或殘疾時決定控制權嘅轉移。相比大多數離岸信託,基金會嘅設立同管理成本更高。Panamanian Foundation係一種成本較低嘅替代方案,有關詳情可應要求由Zetland提供。
無任何資產擁有結構能夠提供對堅定且資金充裕嘅法律行動嘅完全保護。特別係,信託可能因被指為假託而受到攻擊,即設立人實際上保留對資產嘅完全控制權,而受託人順從佢嘅意願。然而,呢個證明起來相當困難,一個適當且清楚設立同良好運作嘅信託應該能夠免於呢個攻擊途徑。
雖然信託可能被認定為有效,但信託同佢控制嘅資產可能仍受法律行動影響。喺許多司法管轄區,家事法院喺涉及離婚或繼承糾紛嘅案件中,越來越有權修改信託契約。然而,信託所在地司法管轄區嘅法院亦必須承認呢啲法院決定,呢個並非總係保證。
信託擁有嘅資產可以被分類為「資源」,並可能由法院分配畀糾紛相關方。例如,如果呢類資產係位於發出不利判決嘅法院同一地區嘅物業,佢可能會被沒收。喺英國法律中,一個著名案例Charman v Charman (2007),涉及離婚,其中Jersey trust嘅資產37%,價值$120 million,被判畀妻子。其法律影響澄清,如果設立人保留控制權,offshore discretionary trusts可以被視為婚姻資源。
選擇離岸司法管轄區好重要。雖然大多數離岸司法管轄區看似相當相似,但佢哋之間存在重要嘅法律差異。例如,少數司法管轄區要求信託登記,通常喺政府維護嘅機密登記冊中。
投資問題
信託資產的酌情投資可能是受託人面臨的單一最大困難領域。如前所述,受託人有責任為受益人保存信託資產,因此傾向於選擇具有適當回報的保守投資。
聘請第三方銀行或投資經理管理大量信託投資組合是常見做法,但始終希望有一個商定的投資策略,並由受託人密切且及時地監控。問題包括:
- 適當的投資基準。
- 投資經理對既定策略的實際遵守。
- 與替代策略相比的比較表現。
- 投資的流動性和安全性。
- 投資管理和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