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經濟實質,為何存在?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有害稅務慣例論壇 (FHTP),作為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 (BEPS) 包容性框架下的一個次級機構,制定了全球標準,要求公司在其運營的管轄區內必須具有實質性的經濟存在(也稱為「經濟實質」)。FHTP 負責評估和監控所有成員管轄區的 BEPS 行動 5(優惠稅制評估、透明度及實質活動要求)。歐盟經濟及財政事務理事會 (ECOFIN) 內的行為守則小組 (COCG) 已將目光轉向零稅離岸金融中心。COCG 確定,未能滿足 COCG 關於終止對非居民公司給予「優惠待遇」要求的管轄區將被視為「不合作」或「列入黑名單」。那些符合大部分 COCG 要求並顯示出努力解決短板的管轄區則為「列入灰名單」,而符合所有要求的則為「列入白名單」。實施經濟實質立法是為了應對 COCG 的要求,並避免被標記為「不合作」。各離岸金融中心的立法制定了框架,以確定何時某些實體可能被要求證明其具有經濟實質。
誰需要進行分類?
每個實體。他們需要展示已採取合理步驟證明已考慮其在經濟實質法例下的立場,並提供堅實的證據來支持其分類。
誰需要確定相關法律實體是否從事相關活動?
所有相關法律實體的董事均有責任確保他們已對其實體進行分類,並理解其在經濟實質法例下的義務。主管當局明確表示,預期應提供關於實體分類基礎的堅實文件證據。例如,關於分類的正式備忘錄和/或顯示已進行分析的廣泛董事會決議。
哪些實體需要證明經濟實質?
立法對從事以下一項或多項相關活動的公司施加經濟實質要求:
- 銀行業務;
- 保險業務;
- 基金管理業務;
- 融資及租賃業務;
- 航運業務;
- 控股業務;
- 總部業務;
- 分銷及服務中心業務;或
- 知識產權業務*
*伯利茲國際商業公司 (IBC):《伯利茲實質法例》第 270 章《國際商業公司法》第 5(4) 條,2011 年修訂版(經 2019 年第 17 號法案修訂)於 2019 年 1 月 1 日生效,規定伯利茲國際商業公司 (IBC) 不得收購、持有、擁有或交易任何知識產權資產(「IP 資產」)。IP 資產包括:「無形資產中的任何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于版權、專利、商標、品牌和技術專有知識,由此產生可識別的業務收入(該收入應與從權利存在的任何有形資產產生的任何收入分開識別)。」
確定經濟實質適用性及對實體進行分類的步驟是什麼?
- 該實體是否屬於經濟實質立法涵蓋的類型?
- 它是否從事相關活動?
- 它是否為另一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如果前兩個問題的回答為否,或第三個問題的回答為是,則不適用經濟實質要求。
我從何開始?
最好的起點是我們發送給您的 ESA 問卷:
- 貴公司的核心創收活動是什麼
- 活動的指導和管理所在國家
- 活動的年銷售額
- 進行活動的物理辦公室或場所所在國家
- 活動的主要客戶所在國家
- 活動的主要供應商所在國家
- 執行活動的員工所在國家
- 執行活動的員工數量
- 貴公司是否為任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如是,自何時起
什麼是控股業務及所需的經濟實質?
純股權持有實體,除持有其他實體的股權參與並獲得股息和資本收益外不從事任何其他相關活動,若符合其法定義務,並擁有足夠的員工和場所用於持有股權參與,且在管理該等股權參與時擁有足夠的員工和場所用於執行該管理等,則具有充分的實質性。
其他相關活動的「核心創收活動」是什麼?
分銷及服務中心業務意味著
- 運輸和儲存貨物;
- 管理庫存;
- 接單;
- 提供諮詢或其他行政服務;
總部業務意味著
- 作出相關管理決策;
- 代表附屬公司承擔支出;
- 協調集團活動;
知識產權業務意味著
- 業務涉及知識產權資產,如專利、研發;
- 業務涉及非貿易無形資產,如品牌、商標和客戶數據、營銷、品牌推廣及分銷。
法律實體符合經濟實質要求,如果
- 相關活動在該管轄區內指導和管理,考慮到相關活動的性質和規模;
- 有足夠數量的合格員工在該活動中實際在場;
- 已產生足夠的支出;
- 有適合核心創收活動的物理辦公室或場所;以及
- 如相關活動為知識產權業務且需要使用特定設備,則該設備位於該管轄區內。
申報截止日期是什麼?
BVI: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成立的法律實體擁有其「財務期」,即一年期限,自 2019 年 6 月 30 日開始。必須在財務期結束後 6 個月內完成年度申報。2019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註冊的法律實體必須在註冊日期起一年結束後的 6 個月內提交年度報告。
伯利茲:
2020 年 1 月 1 日之前成立實體的第一個財政年度申報期應自 2020 年 4 月 30 日開始。實體須每年提交申報,在財政年度申報期結束後 9 個月內完成。2020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註冊的法律實體必須在註冊日期起一年結束後的 9 個月內提交年度報告。
如果公司不從事相關活動,是否仍有申報要求?
經濟實質申報是年度申報要求,無論公司的活動如何。
還有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嗎?
新法律要求所有伯利茲公司申請稅務識別號碼 (TIN) 以完成其申報要求。強調的是,擁有 TIN 並不意味著 IBC 在伯利茲有納稅責任。此舉的目的純粹是為了監管和稅務當局能有效監控 IBC 的狀態。
伯利茲稅法已實施新的重大變更,取消了對國際商業公司 (IBC) 的優惠稅務待遇,這些公司此前獲豁免評估或繳納伯利茲稅款。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每個個人、自僱人士、專業人士、商號或合夥企業將就所有收入繳納商業稅,無論收入是否來自伯利茲境內或境外。
變更還規定,除能證明其在伯利茲以外管轄區註冊為納稅人的公司外,所有在伯利茲註冊的實體均推定為伯利茲稅務居民。如果推定的稅務居民公司未根據經濟實質規則從事相關活動,且該稅期無收入或收入少於 37,500.00 美元,則無需繳納稅款,公司應提交零申報。非納入實體也可通過提交適用表格和聲明,作為非居民公司申請稅務豁免。
公司須每年在 3 月 31 日前就上一日曆年(基準年)提交稅務申報。2017 年 10 月 16 日之後成立的公司,第一個基準年為 2020 年。2017 年 10 月 17 日或之前成立的公司,第一個基準年為 202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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