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為 2020 年 4 月撰寫之英文原文文章當時之情況)
經濟實質規定(Economic Substance Requirement)
歐盟(EU)及其他國際機構一直對「稅務中立國」施加各種新政策,但自 2018 年發表之歐盟政府間組織「事業課稅相關行動規範團隊(Code of Conduct team)」報告後,英屬維京群島(BVI)、百慕達群島、巴巴多斯、曼島、根西島、澤西島等被視為非課稅國或低稅國之地區,為避免被列入歐盟(EU)黑名單,於 2018 年末開始實施經濟實質規定。該規定之規則乃根據經合組織(OECD)制定之轉移定價問題(BEPS)而訂立。規則詳情現時仍在磋商中,最終預計將符合歐盟(EU)之期望。
那麼,經濟實質規定究竟為何?持有離岸公司者又需注意什麼呢?
法律對經濟實質規定中「實體(Substance)」之定義涵蓋業務種類、公司管理(Management)實況、控制權、公司營運、辦公室地點及經營決策方法等多個範疇。此外,要求多少實體視乎業務類型而定。若離岸公司僅為控股公司,則要求之實體較寬鬆,只要在註冊地擁有註冊代理處,即可大致符合實體規定。
另一方面,知識產權(IP)業務則須符合嚴格的實體規定。就知識產權之開發、使用、維護及管理、保護等,要求於註冊地設立辦公室,並在當地僱用所需人數及具備相關資格之人員。作為離岸地區之一之伯利茲,更進一步禁止在當地設立 IP 業務公司。
因此,對於在離岸地區成立之公司,首先須確認是否從事符合實體規定之業務,若然,則需準確判定所需之實體內容。
無論公司是否符合實體規定,均須向當地提交相關報告(實體規定報告),否則將面臨罰則。
澤特蘭提供有關實體規定之支援服務。
歐盟(EU)黑名單
此外,2020 年 2 月 18 日,歐盟將新國家加入「稅務不合作國家及地區清單(俗稱「黑名單」)」。
開曼群島、帛琉、塞舌爾由灰名單升為黑名單,巴拿馬則首次被列入黑名單。
同時,亞美尼亞、安提瓜及巴布達、巴哈馬、伯利茲、英屬維京群島(BVI)、佛德角、庫克群島、馬紹爾群島、蒙特內哥羅、聖基茨和尼維斯、越南則從黑名單中除名。
現時,被列入歐盟(EU)黑名單之國家如下:
- 美屬薩摩亞
- 開曼群島
- 斐濟
- 關島
- 阿曼
- 帛琉
- 巴拿馬
- 薩摩亞
- 千里達及托巴哥
- 美屬維京群島
- 瓦努阿圖
- 塞舌爾
於開曼群島成立之離岸公司多用作投資工具,但歐盟(EU)認為該等投資工具作為開曼公司之經濟實質規定應對並不恰當。
(根據 2020 年 10 月 8 日更新資料,開曼群島已從黑名單中除名)
帛琉未加入稅務目的自動信息交換(AEOI),亦未簽署經合組織多邊稅務行政執行共助條約(OECD Multilateral Convention on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現時尚未解決問題。
巴拿馬在稅務透明度及稅務目的信息交換(Transparency and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for Tax Purposes on Request)全球論壇中未遵守規則,現時尚未解決問題。
塞舌爾採取有害優惠稅制政策,現時尚未解決問題。
澤特蘭提供離岸公司從設立、管理至合規之廣泛服務。關於離岸公司經濟實質規定之詳細指引,我們亦於過往通訊中提及,歡迎一併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