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5 月起須提交新加坡註冊控制人登記冊資料的新規定
新加坡會計及企業管制局("ACRA")因 COVID-19 疫情,已將提交註冊控制人登記冊("RORC")的期限延長至 2020 年 7 月。
自 2017 年 3 月 31 日起,ACRA 已引入 RORC 作為私人登記冊。所有在新加坡註冊或成立的公司、外國公司及有限合夥企業(LLP)(除非獲豁免),均須以 RORC 形式維持實益擁有權資料。
由 2020 年 7 月起,所有相關實體必須確保提交其具重大控制權人士登記冊。雖然提交予 ACRA 的 RORC 資料仍不會對公眾開放,但 RORC 資料現可由新加坡的公共機構(例如執法機關)在網上查閱。保持 RORC 資料現況及更新之義務變得更加重要,以避免任何誤解。
此新要求是持續努力的一部分,旨在維護新加坡作為可信賴且廉潔金融中心的強大聲譽,符合國際慣例。這將使企業實體的擁有權及控制權更透明,並減少企業實體被濫用於非法目的的機會。
除非獲豁免,所有新加坡公司、外國公司及有限合夥企業均有責任採取合理步驟找出並識別其註冊控制人,並保持 RORC 資料更新。RORC 必須存於註冊辦事處,而更改必須在兩工作天內反映於 RORC,然後才向 ACRA 更新。或者,可聘請註冊申報代理人(RFA)代表實體向 ACRA 提交 RORC 資料。不遵守 RORC 規定的最高罰款為新加坡幣 5,000 元。
須向 ACRA 提交的 RORC 資料
對於個人控制人,所需資料包括:
- 全名;
- 別名(如有);
- 居住地址;
- 國籍;
- 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
- 出生日期;
- 註冊個人控制人成為公司或外國公司(視情況而定)之個人控制人的日期;及
- 註冊個人控制人不再為公司或外國公司(視情況而定)之個人控制人的日期。
對於企業實體控制人,規定詳情包括:
- 名稱;
- 由註冊處發出的獨特實體編號(如有);
- 註冊辦事處地址;
- 註冊企業控制人之法律形式;
- 註冊控制人成立或註冊的司法管轄區及相關法規;
- 如適用,註冊企業控制人成立或註冊的司法管轄區之企業實體登記冊名稱;
- 如適用,註冊企業控制人在其成立或註冊的司法管轄區企業實體登記冊上的識別編號或註冊編號;
- 註冊企業控制人成為公司或外國公司(視情況而定)之企業控制人的日期;及
- 註冊企業控制人不再為公司或外國公司(視情況而定)之企業控制人的日期。
控制人被定義為對公司擁有「重大權益」或「重大控制權」的個人或法律實體。
- 基於重大權益的控制人 對公司擁有重大權益的控制人可能包括以下任何一項:
| 有股本的公司 | 無股本的公司 |
|---|---|
| 持有超過 25% 的股份;或擁有公司總投票權超過 25% 的股份 | 有權分享公司資本或利潤超過 25% |
-
基於重大控制權的控制人 對公司擁有重大控制權的控制人是指:
- 持有任命或罷免在董事會會議上持有大多數投票權的董事的權利;
- 持有就須由公司成员投票決定的事項進行表決的權利超過 25%;或
- 對公司行使或擁有重大影響力或控制權。
有限合夥企業(LLP)的控制人是指:
- 直接或間接持有分享 LLP 資本超過 25%,或利潤超過 25% 的權利;或於清盤時分享 LLP 任何剩餘資產超過 25% 的權利;
- 直接或間接持有任命或罷免 LLP 經理的權利,或如 LLP 有多名經理,則為大多數 LLP 經理的任命或罷免權;
- 直接或間接持有任命或罷免在 LLP 管理層會議上持有大多數投票權人士的權利;
- 直接或間接持有就須由 LLP 合夥人投票決定的事項進行表決的權利超過 25%;及/或
- 對 LLP 行使或擁有重大影響力或控制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