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歐盟行為準則小組(「該小組」)於 2017 年評估了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的稅務政策,並認為 BVI 應被列入需要解決該小組對「經濟實質」關注事項的管轄區名單。因此,BVI 政府正與該小組緊密合作,以確保此類關注事項得到充分解決。
作為此次互動的結果,《法例》已獲頒布並於 2019 年 1 月 1 日生效。
適用範圍
此規定僅適用於在 BVI 註冊的公司和合夥企業。註冊公司的定義包括根據《2004 年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公司法》(BVI Business Companies Act 2004)在 BVI 註冊成立的公司,以及在 BVI 境內開展業務的外國公司。
重要的是,經濟實質規定適用於從事以下相關活動的公司:
- 銀行業務。該業務的核心活動包括:
- 籌集資金、管理風險(包括信貸、貨幣和利率風險);
- 採取對沖頭寸;
- 向客戶提供貸款、信貸或其他金融服務;
- 管理監管資本;
- 編制監管報告和報表。
- 保險業務。必須以以下形式進行:
- 預測和計算風險;
- 對風險進行保險或再保險;
- 向客戶提供保險業務服務。
- 基金管理業務。該業務的核心活動包括:
- 就持有和出售投資做出決定;
- 計算風險和儲備金;
- 就貨幣或利率波動及對沖頭寸做出決定;
- 為政府當局和投資者編制相關監管或其他報告。
- 金融或租賃業務,由以下核心活動代表:
- 商定融資條款;
- 識別和收購擬租賃的資產(在租賃情況下);
- 設定任何融資或租賃的條款和期限;
- 監控和修訂任何協議;
- 管理任何風險。
- 總部業務,包括:
- 做出相關管理決定;
- 代表附屬公司承擔支出;
- 協調集團活動。
- 船舶業務。包括以下核心活動:
- 管理船員(包括僱用、支付和監督船員);
- 拖曳和維護船舶;
- 監督和追蹤交付;
- 確定訂購哪些貨物及何時交付;
- 組織和監督航程。
- 持股活動。被視為僅作為法律實體的唯一活動,即持有其他實體的股權參與並獲得股息和資本收益。
- 知識產權業務,包括:
- 業務涉及知識產權資產(如專利、研發);
- 業務涉及非貿易無形資產(如品牌、商標和客戶數據、營銷、品牌和分銷)。
- 分銷和服務中心業務,其核心活動包括:
- 運輸和儲存貨物;
- 管理庫存;
- 接單;
- 提供諮詢或其他行政服務。
根據《法例》,經濟實質定義如下:
- 在 BVI 境內進行管理和控制。一般而言,這意味著公司董事必須是居住在 BVI 的人士,或董事會(以及其他管理機構)必須由居住在 BVI 的人士組成。
- 為開展上述相關活動之目的,公司必須:
- 擁有與該活動相關的足夠數量的合資格員工,且這些員工在 BVI 境內實際存在(無論是否受僱於相關法律實體或其他實體,無論短期或長期合約);
- 在 BVI 產生足夠的支出;
- 擁有適合核心活動的物理辦公室或場所;
- 如相關活動為知識產權業務且需要使用特定設備,則該設備須位於 BVI。
- 僅開展《法例》規定的核心活動。
- 如相關法律實體的收入生成活動由另一實體進行:
- 無核心收入生成活動在維京群島境外進行;及
- 相關法律實體能夠監控和控制該其他實體執行該活動的情況。 在考慮相關法律實體是否符合經濟實質規定時,僅將負責為相關法律實體(而非任何其他法律實體)產生收入的該其他實體的活動納入考量。
- 對於控股公司,要求:
- 根據相關立法(《2004 年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公司法》或《2017 年有限合夥企業法》)在 BVI 註冊成立;
- 擁有足夠的員工和場所以持有或管理股權權益或股份。與其他相關活動公司不同,持股活動公司並未明確要求根據《法例》第 8 條第 (2) 款 (b) 小段在 BVI 境內設有辦公室和員工。考慮到這一事實以及持股活動的獨立經濟實質制度,可以得出結論:物理辦公室和員工可位於 BVI 境內或境外。此外,《法例》文本並未規定「足夠員工」的具體數量或比例標準。
經濟實質規定適用於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後註冊成立的 BVI 公司,自其註冊成立之日起立即適用。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註冊成立的公司必須於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符合規定。
所有在 BVI 註冊的公司必須提供符合經濟實質規定的證據。此程序稱為「經濟實質測試」。重要的是,對於知識產權公司(IP 公司),適用的經濟實質規則更為嚴格。存在一項推定,即它們未開展《法例》規定的核心活動,且預設不符合經濟實質規定資格,除非能證明相反情況。此外,此項推定涵蓋高風險 IP 公司,即從附屬公司收購知識產權資產或通過向附屬公司許可知識產權資產產生收入的公司。
如前所述,經濟實質規定僅適用於在 BVI 註冊的公司和合夥企業。所有在 BVI 註冊成立的公司預設被視為在 BVI 註冊(註冊標準)。要獲得非居民身份,公司必須使用管理和控制標準,即必須證明 BVI 公司由非居民管理(例如,由居住在任何外國司法管轄區的自然人董事管理)。
同時,如果 BVI 公司聲稱是歐盟黑名單所列國家或地區的稅務居民,則不能豁免 BVI 經濟實質規定。目前歐盟黑名單包括美屬薩摩亞、關島、納米比亞、薩摩亞、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和美屬維爾京群島。
確定 BVI 公司被視為稅務居民的司法管轄區的責任歸於註冊代理人。他們獲取必要的信息和文件證據,並提交給 BVI 主管機關(國際稅務局,ITA)。BVI 立法並未確立可作為 BVI 公司在任何外國司法管轄區稅務居民證據的文件清單。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和註冊代理人必須適用 BVI 公司被視為稅務居民的外國司法管轄區的立法。
對於註冊公司,其註冊代理人必須獲取關於由其註冊成立的公司以下信息,並在向 ITA 提交的報告中反映:
- 相關活動產生的總營業額;
- 在 BVI 就相關活動產生的支出金額;
- 從事相關活動的員工總數;
- 在 BVI 從事相關活動的員工數量;
- 與相關活動相關的位於 BVI 的任何場所地址及每個此類場所的地址;
- 與相關活動相關且位於 BVI 的任何設備性質;
- 負責相關活動方向和管理的人士姓名,及其與公司的關係以及是否居住在 BVI。
這些報告必須在符合經濟實質規定的義務適用於公司之日起一年內提交給 ITA。因此,2019 年 1 月 1 日之後註冊的新公司必須在註冊日期後一年內提交此類報告,而現有公司必須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提交報告。
《法例》規定違反經濟實質規定的責任,可能適用於 BVI 公司本身或被要求提供有關 BVI 公司信息的人士。
| 違規行為 | 責任 |
|---|---|
| 不符合經濟實質規定 | 罰款 20,000 美元 |
| 高風險 IP 公司不符合經濟實質規定 | 罰款 50,000 美元 |
| ITA 第二次違規通知後仍不符合經濟實質規定 | 罰款 200,000 美元,並可能將公司從註冊處除名 |
| 高風險 IP 公司在 ITA 第二次違規通知後仍不符合經濟實質規定 | 罰款 400,000 美元,並可能將公司從註冊處除名 |
| 在簡易定罪情況下未能提供額外信息或故意提供虛假信息以回應 ITA 請求 | 罰款 40,000 美元和/或自然人監禁不超過 2 年 |
| 在公訴定罪情況下未能提供額外信息或故意提供虛假信息以回應 ITA 請求 | 罰款 75,000 美元和/或自然人監禁不超過 5 年 |
所需行動
為避免任何因不合規而導致的罰款或制裁,敦促您採取以下行動:
- 審查您的集團結構,確定哪些 BVI 實體被視為非居民公司
- 識別從事相關活動因而屬於新規定範圍的 BVI 實體
- 考慮受經濟實質測試約束實體的當前和未來合規情況
- 考慮符合經濟實質測試的文件和證據
- 考慮為滿足實質要求而設立的結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