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信託

香港擁有現代且具競爭力的信託法,與英國、新加坡以及歐洲和加勒比海離岸金融中心的其他主要信託司法管轄區標準相當。

在2006年之前,香港信託主要作為遺產稅規劃和財富保值的工具。雖然香港廢除了遺產稅,但信託繼續是稅務規劃的寶貴機制,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它們仍免於香港稅項。這持續的稅務優勢使信託成為管理及轉移資產的靈活且高效工具,同時將稅務負擔降至最低。

如今,香港信託廣泛用於複雜的國際財富管理策略,利用強大的法律框架和有利的稅務來有效構建跨世代的全球家族財富。

Hong Kong Trusts

香港信託特點

香港信託包括以下特點:

Reserved Powers of the Settlor Icon 委託人的保留權力:

香港信託的設立人可以保留自行投資和管理信託資產的權力。這使私人企業的設立人能夠對公司和信託資產保留更大的控制權,並以他們認為適當的方式管理它們。

Power to Appoint Agents Custodians Nominees Icon 委任代理人、託管人及代名人的權力:

受託人可以委任 (i) 代理人來履行其大部分職責,包括信託資產嘅投資;(ii) 與任何信託資產相關嘅代名人;以及 (iii) 信託資產或所有權文件嘅保管人,以安全保管。委任嘅人必須係專業人士或由受託人控制嘅公司。喺委任代理人、代名人或保管人之後,受託人必須持續檢討該安排,並喺必要時行使其干預權力(透過發出指示及撤銷委任),除非此類應用與信託文件嘅條款不一致。

Investment Icon 投資:

大多數情況下,信託契約會指定信託嘅資產同投資。如信託契約無相關條文,受託人須根據《受託人條例》附表2所列嘅授權投資範圍作出投資決定,呢啲投資被視為低風險投資,包括政府證券、定期存款、上市證券、單位信託同互惠基金,以及房地產投資信託。

Perpetuity Period of Trust Icon 信託永續期:

隨着2013年的新修訂,香港信託現在是永久的。永久信託的設立在大多數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是不可能的。

Forced Heirship Protection Icon 強制繼承保護:

外國司法管轄區嘅強制繼承規則唔會影響設立人喺佢哋有生之年將任何動產設立入香港信託嘅有效性。呢個安排容許嚟自有呢啲規則司法管轄區嘅設立人確保佢哋揀定嘅受益人收到信託利益,防止繼承人違反設立人意願而索取資產。呢個條文有利於嚟自大陸法系或伊斯蘭教法司法管轄區嘅設立人。

Zero Tax Icon 零稅:

香港信託一般唔會喺香港課稅。喺香港嘅地域稅制下,信託從香港以外資產所得嘅收入,唔會對受託人、信託實體或受益人課稅。喺呢方面,香港同其他零稅管轄區並無唔同:

香港稅制容許一個擁有香港以外資產嘅香港居民信託,將該等資產嘅收入及利潤匯入香港嘅信託,而該等收入喺香港唔會課稅。

無股息稅。香港稅制唔對喺香港分派嘅股息收入課稅。來源於香港以外嘅股息唔課稅。

無預扣稅。從香港信託向受益人分派嘅款項,無論該收入係喺香港或香港以外賺取,喺受益人手中喺香港均唔課稅,無論受益人喺香港或海外。

香港無贈與稅。香港物業嘅贈與或債務豁免均無贈與稅。

無資本增值稅。香港信託出售物業或其他資產獲取大量利潤,喺香港唔會課稅。

無增值稅。香港唔徵收任何貨品及服務稅或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