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信託
香港擁有現代且具競爭力的信託法,其水準與其他主要信託司法管轄區如英國、新加坡以及歐洲和加勒比海的離岸金融中心相若。
2006年之前,香港信託主要用作遺產稅規劃及財富保值的工具。雖然香港已廢除遺產稅,但信託仍為稅務規劃的寶貴機制,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它們仍免受香港稅務影響。此持續的稅務優勢使信託成為管理及轉移資產的靈活且高效工具,同時將稅務負擔減至最低。
如今,香港信託廣泛用於複雜的國際財富管理策略,利用強大的法律框架和有利的稅務環境,有效地跨代構建全球家族財富。

香港信託特點
香港信託包括以下特點:
設立人的保留權力:
香港信託的設立人可以保留自行投資和管理信託資產的權力。這使私人企業的設立人能夠對公司和信託資產保留更大的控制權,並以他們認為適當的方式管理它們。
委任代理人、託管人及代名人權力:
受託人可委任 (i) 代理人以履行其大部分職責,包括信託資產的投資;(ii) 與任何信託資產相關的代名人;以及 (iii) 信託資產或所有權文件的託管人,以安全保管。受委任人必須是專業人士或受託人控制的公司。在委任代理人、代名人或託管人後,受託人必須持續檢討該安排,並在必要時行使其干預權力(透過發出指示及撤銷委任),除非此類應用與信託文件的條款不一致。
投資:
大多數情況下,信託契約會指定信託嘅資產同投資。如果信託契約中冇相關條文,受託人要根據《受託人條例》附表2所列嘅授權投資範圍嚟作出投資決定,呢啲被視為低風險投資,包括政府證券、定期存款、上市證券、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同房地產投資信託。
信託的永續期:
隨住2013年嘅新修訂,香港信託而家係永久嘅 。設立永久信託喺大多數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係唔可能嘅。
強制繼承保護:
外國司法管轄區嘅強制繼承規則唔會影響設立人喺生前將任何動產結算入香港信託嘅有效性。呢個安排容許來自有呢啲規則司法管轄區嘅設立人確保佢哋揀定嘅受益人收到信託利益,防止繼承人違反設立人意願而索取資產。呢個條文對來自大陸法系或伊斯蘭教法司法管轄區嘅設立人有益。
零稅:
香港信託一般不會在香港課稅。在香港的地域稅制下,信託從香港以外的資產所得的收入,不會對受託人、信託實體或受益人課稅。在這方面,香港與其他零稅管轄區並無不同:
香港的稅制允許一個擁有香港以外資產的香港居民信託,將那些資產的收入和利潤匯回香港的信託,而該收入在香港不會課稅。
無股息稅。香港的稅制不對在香港分派的股息收入課稅。源自香港以外的股息不課稅。
無預扣稅。從香港信託向受益人分派的收入,無論該收入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賺取,在受益人手中在香港不課稅,無論受益人是身在香港或海外。
香港無贈與稅。香港的財產贈與或債務豁免不吸引贈與稅。
無資本增值稅。一個香港信託出售財產或其他資產獲取大量利潤,在香港不受稅。
無增值稅。香港不徵收任何貨品及服務稅或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