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信託
香港信託指南
香港有現代同競爭力強嘅信託法,標準同其他主要信託司法管轄區例如英國、新加坡,同埋歐洲同加勒比海嘅離岸金融中心不相上下。
2006年之前,香港信託主要用嚟做遺產稅規劃同保值財富嘅工具。雖然香港已經廢咗遺產稅,但信託仍然係稅務規劃嘅寶貴機制,因為大多數情況下,佢哋仍然豁免香港稅項。呢個持續嘅稅務優勢,令信託成為管理同轉移資產嘅靈活高效工具,同時將稅務負擔減至最低。
而家香港信託廣泛用於精密嘅國際財富管理策略,利用強健嘅法律框架同有利稅務,高效地跨代構建全球家族財富。
香港信託特點
結立人的保留權力:
香港信託嘅設立人可以保留自行投資同管理信託資產嘅權力。呢個安排容許私人企業嘅設立人保留對公司同信託資產更大嘅控制權,並以佢哋認為適當嘅方式管理。
委任代理人、託管人及代名人的權力:
受託人可以委任 (i) 代理人去執行佢哋大部分職責,包括信託資產嘅投資;(ii) 與任何信託資產有關嘅代名人;以及 (iii) 信託資產或所有權文件安全託管嘅託管人。被委任者必須係專業人士或受託人控制嘅公司。委任代理人、代名人或託管人之後,受託人必須持續檢討呢個安排,並且如果有需要,行使干預權力(透過發出指示同撤銷委任),除非呢個應用同信託文件嘅條款唔一致。
投資:
大多數情況下,信託契據會指定信託嘅資產同投資。喺信託契據無相關條文嘅情況下,受託人須按照《受託人條例》附表2所列嘅認可投資範圍作出投資決定,呢啲被視為低風險投資,包括政府證券、定期存款、上市證券、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同房地產投資信託。
信託存續期:
隨住2013年嘅新修訂,香港信託而家係永久嘅。喺大多數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轄區,設立永久信託係唔可能嘅。
強制繼承保護:
外國司法管轄區嘅強制繼承規則,唔會影響委託人喺佢哋生前將任何動產安放入香港信託嘅有效性。呢個安排容許有呢啲規則嘅司法管轄區嘅委託人,確保佢哋揀定嘅受益人獲得信託利益,防止繼承人違反委託人意願而索取資產。呢個條文有利於大陸法系或沙利亞法司法管轄區嘅委託人。
零稅:
香港信託一般唔會喺香港繳稅。喺香港嘅屬地稅制下,信託由香港以外資產所得嘅收入,唔會向受託人、信託實體或受益人徵稅。喺呢方面,香港同其他零稅地區無分別:
香港稅制容許一個擁有香港以外資產嘅香港居民信託,將嗰啲資產嘅收入同利潤匯返香港信託,而呢啲收入喺香港唔使繳稅。
無股息稅。香港稅制唔對喺香港派發股息嘅收入徵稅。來源喺香港以外嘅股息唔使繳稅。
無扣繳稅。香港信託向受益人派發嘅收入(無論喺香港或香港以外賺取),喺受益人手上喺香港唔使繳稅,無論受益人喺香港定海外。
香港無贈與稅。喺香港贈與物業或免除債務,都唔使繳贈與稅。
無資本增值稅。香港信託賣物業或其他資產賺大錢,都喺香港唔使繳稅。
無增值稅。香港唔徵收任何貨品同服務稅或增值稅。
單一司法管轄區管治及行政:
擁有信託、受託人、銀行同投資、法律同會計服務全部設喺同一個司法管轄區度,並受同一部法律規管,係一個好大嘅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