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信托

香港信托指南

香港拥有现代化且具有竞争力的信托法,与英国、新加坡以及欧洲和加勒比海离岸金融中心等主要信托司法管辖区标准相当。

2006年之前,香港信托主要用作遗产税规划和财富保值的工具。尽管香港废除了遗产税,但信托继续作为税收规划的宝贵机制,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仍免于香港税。这持续的税收优势使信托成为在管理并转移资产的同时最小化税负的灵活高效工具。

如今,香港信托被广泛用于复杂的国际财富管理策略,利用强大的法律框架和有利的税收政策高效地构建跨代全球家族财富。

香港信托特点

香港信托包括以下特点:

委托人的保留权力:

香港信托的委托人可以保留自行投资和管理信托资产的权力。这使得私人企业的委托人能够对公司和信托资产保留更大的控制权,并以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管理它们。

委任代理人、托管人及代名人的权力:

受托人可以任命(i)代理人来履行其大部分职责,包括信托资产的投资;(ii)与任何信托资产相关的代名人;以及(iii)信托资产或所有权文件的保管人。被任命者必须是专业人士或受托人控制的公司。在任命代理人、代名人或保管人后,受托人必须对该安排进行持续审查,并在必要时行使其干预权(通过发出指示并撤销任命),除非行使该权力与信托文件的条款不一致。

投资:

在大多数情况下,信托契约会指定信托的资产和投资。如果信托契约中没有规定,受托人应按照《受托人条例》附表2中授权投资的范围作出投资决定,这些投资被视为低风险投资,包括政府证券、定期存款、上市证券、单位信托和共同基金以及房地产投资信托。

信托永续期:

随着2013年的新修订,香港信托现已成为永久信托。在大多数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无法设立永久信托。

强制继承保护:

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强制继承规则不会影响设立人生前将任何动产资产结算入香港信托的有效性。这允许来自此类规则司法管辖区的设立人确保其选定的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防止继承人违背设立人意愿主张资产。此规定惠及来自大陆法系或伊斯兰教法司法管辖区的设立人。

零税:

香港信托通常无需在香港缴税。在香港的属地税制下,信托从香港以外资产获得的收入,对受托人、信托实体或受益人均不课税。在这方面,香港与其他零税辖区并无不同:

香港税制允许常驻香港信托将其在香港以外拥有的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和利润汇入香港信托,而此类收入无需在香港缴税。

无股息税。香港税制不对香港分派的股息收入征税。源自香港以外的股息不课税。

无预提税。从香港信托向受益人分派的、无论在香港境内还是境外赚取的收入,在受益人手中均无需在香港缴税,无论受益人身处香港还是海外。

香港无赠与税。香港财产的赠与或债务豁免均不吸引赠与税。

无资本利得税。香港信托出售财产或其他资产获得巨额利润时,无需在香港缴税。

无增值税。香港不征收任何商品和服务税或增值税。

单一司法管辖区治理和管理:

将信托、受托人、银行与投资、法律和会计服务全部设在同一司法管辖区并受同一法律管辖,这是一个巨大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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